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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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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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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減輕處罰的疑問
有關行政罰法

第十八條 第三項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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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0 14:20 |
vbnnw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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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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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既然已免除處罰了,為什麼還提到罰鍰呢

行罰法第11條
第一款..依法令行為,不予處罰
第二款但書..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不在此限
行罰法第12條
前段: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不予處罰
後段:但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罰法第13條
前段:因避免自己....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後段: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關於第十八條 第三項...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是指法令中「同時」有「免除處罰」又有「減輕處罰」之規定時,若行為過當,還是得減輕處罰(這時候不能免除了)~所以上述11.12.13條得依18條3項規定減輕處罰


個人淺見~希望你能看的懂~


[ 此文章被vbnnwaz在2011-04-11 00:4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1 00:41 |
me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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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十八條 第三項的立法意旨:是為了讓{得減輕處罰} 以及{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減輕的標準有所依據.

舉例: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二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這個就是用二分之一的.
        行政罰法第八條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這個就是用三分之一的.


至於你說的免除處罰,為什麼還要罰鍰??這個就是中文意思的問題,中文所代表的意義,不代表法律條文的意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1 03:3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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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指的是條文規定「得」免除處罰的情形

如果是「必免除」 當然就沒有罰鍰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1 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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