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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释字第469号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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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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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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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释字第469号含意
请问
解释文中所举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号判例的陈述,
解释文最后提到"惟与首开意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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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31 23:25 |
往真里修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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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号解释就是大名鼎鼎的「保护规范理论」
节录该号解释理由书的一段:
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或一般国民福祉而设之规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主张其权益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损害者,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号判例:
若公务员对于职务之执行,虽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对于公务员仍不得请求为该职务之行为者,纵公务员怠于执行该职务,人民尚无公法上请求权可资行使,以资保护其利益,自不得依上开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损害。
二者相较~
大法官认为在例行事务规范中(人民只享有反射利益)如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
,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损害者,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不以最高法院所认「有职务行为请求权」为必要,二者不符的部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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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1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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