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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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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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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173问题
刑法173条 所指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 ,是否须行为有对此有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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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2:01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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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是行为的危险性,即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客观要件即现供人居住使用符合已足,行为人应论以173之罪(353被吸收)及两个过失致死罪,依想像竞合从一重处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1-03-25 12:52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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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spam 于 2011-03-25 1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手太快打错…是"抽象危险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1-03-25 13:0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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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条 所指「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
这既然是构成要件事实的ㄧ部   依主、客观相当原则
主观上也要有所认识   方能成立故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5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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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173~~!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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