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9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竹林中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程序法]第132条
第132条 行政处分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6:38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132条 行政处分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自该处分失效时起,已中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请问前辈,这句话看来很白话,但是总是看不懂,什么是已中断的时效??

行政程序法第131条:
第1项公法上之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2项:公法上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当然消灭。
第3项:前项时效,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

首先:要将第131条先弄清楚!
所谓中断时效之起算,乃指消灭时效之计算,也就行程序第131条第1项之五年消灭时效!故当行政处分未失效前,其消灭时效就开始计算,当有失效之事由时(即因撤销、废止等),行政处分「自始无效」,当然就无所谓消灭时效!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24 18:00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于 2011-03-23 16:38 发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32条: 到引言文
第132条 行政处分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自该处分失效时起,已中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请问前辈,这句话看来很白话,但是总是看不懂,什么是已中断的时效??


第131~134条要ㄧ起看
他要讲的  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ㄧ个有公法上请求权的人   当国家机关为实现该权利(与请求权内容相关)而做成处分时
有可能因为信赖该处分  而怠于行使请求权
不过  由于这个处分有被撤销的可能  假如不让请求权时效中断
可能会造成当处分被撤销时  其请求权也同时罹于时效而消灭
结果权利实现途径二头落空
为保障请求权人对处分的信赖   故有131条时效中断的设计
让请求权人即便处分被撤销  其请求权依旧会在时效之内

接下来的132条中所谓「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
表示「受处分人之信赖无保护必要」(例如未履行负担等等)
既然无信赖保护之适用 那131条的中断也就不必要了
故「已中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表示请求权消灭的时效仍然照算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8 16: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4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