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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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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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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第88条 过失之争议
§88--民法第88条规定,表意人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所谓过失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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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21:59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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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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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失如何解释,学说或实务有争议

①甲说:采抽象轻过失,较能保障交易安全,表意人较不易行使撤销权。
②乙说:采具体轻过失,避免使表意人无行使撤销权之机会。
③丙说:重大过失,表意人行使撤销权过多。

请问对甲说、乙说、丙说,能举实例说明之吗?

个人所知:
这是属于民法中的「归责理论」,其中分为「无过失责任、过失、故意」!

无过失责任,包括不可抗力责任与事变责任!
过失责任,包括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重大过失
故意责任,包括故意与恶意

过失责任的细分:
抽象轻过失,乃违反善良管理人之责任,例如:无偿寄托、无偿委任、无偿合伙等!
具体轻过失,乃违反自己注意之责任,例如:有偿寄托、有偿委任、有偿合伙等!
重大过失,乃指违反一般人注意责任,例如:债务人之迟延给付

至于实例,可能查书比较快!因为,不同的「债」之关系或物权关系,其「归责条件」不一定都一样!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4-15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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