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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2.若认属买卖,健保局财务组指,可视为捐赠,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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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2-20 07: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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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17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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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违背法令=打死构成要件之成立!其意思甚应该包含行为违背法令~~所以怎么看都不构成本罪131!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2-17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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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2-19 02: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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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19 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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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高人指点
有个错误之处
更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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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上,
今,扣除税额,无疑为郭因而获得利益
但,健保局财务组对于是否捐赠认定,非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
然,若其出具相关捐赠证明,仍应可认对于爱心专户之捐赠为其监督事项
是,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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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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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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