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5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uia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律专门科的高手,请说:谁有罪
有个女性网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骚扰,半年多了,不堪其扰,因为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tuias在2011-01-22 02:25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1 03:28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你简单描述
我也回你在别地方所留的
请你回去看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1 19:32 |
tuia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01-21 19: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你简单描述
我也回你在别地方所留的
请你回去看吧

谢谢你的建议,我会当作参考的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2 01:54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uias 于 2011-01-21 03:28 发表的 法律专门科的高手,请说:谁有罪: 到引言文
有个女性网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骚扰,半年多了,不堪其扰,因为他一直留侮辱言语,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骂他三字经,后来有人说A小姐可能会被告公然侮辱罪,请问这有可能吗?

她很担心呢,很无奈,被欺负的真的有错吗表情


(一)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
1.A小姐有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骂他三字经,并故意使公众周知
2.怪男子可据以提出告诉(228)或自诉(319)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
1.是否为现在不法侵害?
2.是否权利受侵害?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ps.要上课没时间写了,
看看有没有高手帮忙吧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7 18:1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谈现实:有证据的人有理由!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7 18:27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
1.是否为现在不法侵害?
个人以为,部落格骚扰,
若留言或文章形式,
且无法删除
则应认属持续性之现在不法侵害

2.是否权利受侵害?
个人以为,若依上述具现在不法侵害
骚扰A小姐之部落格,应有部落格安宁权受侵害
(类推居住安宁权),
骚扰若属性骚扰,则有性自主权受侵害
当然,可能依骚扰情事,涉隐私人格名誉各权

3.是以,应得主张正当防卫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若骚扰情事,系匿名留言,则迳可删除,应为可避免,无法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若系显示留言或文章,且无法删除,应为不可避免,可得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2.但是,网路有网路警察,也就是可以报警处理,所以应为可避免

3.是以,无法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ps.天啊,要三点了,今天要上三堂课,铁定睡死在那很难趴下睡的椅子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9 02:5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再骂,我打你?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你骂我,我就骂你八代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9 20:34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29 2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再骂,我打你?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你骂我,我就骂你八代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针见血,直指防卫行为适当性之争议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发表的 :
正当防卫之成立,客观上须另为必要之防卫行为;所谓「必要」,包括行为可被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为。本案例中,骂三字经绝非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的行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应属,防卫行为之适当性,意即必须有效,适合于排除侵害的行动。
(感谢,冰咖啡的提点和指教,我当时真的没想到要讨论,感谢)
然而,根据 柏桧 所发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来,心情很差
还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扫阴霾,谢谢)

其实,猜测 柏桧 所想表达,吾再延伸以下观念
1.若为不合适的防卫手段,效力如何?
2.若为互骂之行为,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3.网路上的防卫手段,是否仍受现实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写博士论文吗?怎么越写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写太慢了,还猛查资料,国考死定了)

提供拙见如下,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1.不合适的防卫手段,不成立正当防卫,仅得依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2.互骂行为,请参考互殴行为,是否能成立正当防卫,有否定,肯定见解。
3.网路上的防卫手段,分析如下
(1)因为网路不等同于现实,当然其手段,自不等同于现实世界上的防卫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当然会不同于现实世界之防卫手段。合先叙明。
(2)防卫手段的要件,应该受到限缩,
因为除非是网路管理者,任何没权限的网路使用者,不可能会出现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动
另回避可能性也应该受到限缩,难道要放弃自己所在的园地吗?或是不再上网吗?
这应该是无法接受的答案。


4.纵上,A小姐所为之回骂之防卫手段,应认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无法为回避性行为,与其他保护性行为也无效,只能使用攻击性防卫行为,
是以,A小姐应成立正当防卫


(天啊,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发现啊,请帮忙投稿到台大法学论丛或是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啊,哈哈)
(若有研究论文要引用,请注明我和出处啊,哈哈)

提供拙见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1-30 07:26重新编辑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30 00: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29 2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再骂,我打你?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你骂我,我就骂你八代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人还没骂不会有309~仅多讨论305~~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30 10:08 |
godtome062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个女性网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骚扰,半年多了,不堪其扰,因为他一直留侮辱言语,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骂他三字经,后来有人说A小姐可能会被告公然侮辱罪,请问这有可能吗?
a:两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责,与正当防卫无关.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30 17:1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1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