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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的疑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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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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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提款卡的疑惑(刑法)
大家好
Q:甲窃取乙的提款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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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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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03 12:17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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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是无罪,其实财产法益的犯罪,很多都是考民法的观念,如果民法观念比较娴熟,理解推论起来会比较精确。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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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12-03 19:08 |
sommerbr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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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路西法大大,小的认为,倘若是基于同一犯意,是否可以用牵连犯,或是以手段-目的之不罚前行为的方式来解决拿走提款卡的行为。毕竟楼主此一问题就是把拿走卡片&盗领切开来看,但倘若是主观上同一犯意,那是不是可以这样解决哩?
水至清则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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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12-06 14:11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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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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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解这题要先理解1个重点,在本案他人之物就为何指??
1.是被领走的钞票
2.或是该提款卡
不论论及窃盗或侵占,本案都难该当,在窃盗根据价值理论提款卡里的价值并不包含该存款,提款卡与储值电话卡不相同,该提款卡比较像钥匙,而对提款卡本体而言,行为人并没有不法所有意图,所以不该当窃盗。
在钞票的部分,本于银行与原存户之间的契约,一般而言,银行都是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该契约一般都约定为只要卡对密码对,我就可以将该钱付给对方,尔后的事请原存户自行找领款人。所以银行机器将钱给使用正确提款卡且用正确密码之人2者间显然是意思表示合意且有效,所以该所有权转的物权行为是有效的,也就是当行为人领到钱的时候,该钱的所有权就一直是行为人的,所以行为人并没有窃取他人之物也没有侵占他之物。
这就是为什么学说认为是无罪的主要原因,另外该不该当339-2,由于行为人拿正确的卡使用正确的密码,恐怕也不该当不正方法的要件。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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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12-08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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