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9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一题公民问题
自民国92年立法院通过公民投票法之后,人民即有权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有关该法的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1 11:54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36条: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公民投票法第53条: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较重处罚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办理公民投票事务人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则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并宣告褫夺公权。

所以,依照「扩张解释」刑法第36条,应包含公民投票权!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1 13:35 |
dow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5年6月30日以前,褫夺公权,是有包括「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的。
题目可能是在修正前出的,现在出的话题目要改一下不然会有2个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02 18:14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own 于 2010-12-02 18: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95年6月30日以前,褫夺公权,是有包括「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的。
题目可能是在修正前出的,现在出的话题目要改一下不然会有2个答案

此题出现在99年国安,应该无新旧法之疑虑,只是觉得很机车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2 19: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