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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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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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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97条的问题
甲欠乙新台币一百万元,到期后甲无法清偿债务,乙擅自将该债权让与 丙,甲不知悉,该债权效力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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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9-10 18:56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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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4条规定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

所以债权让与效力是无须甲的同意,是让与即生效力.

而民法第297条规定
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

所以如果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就必须通知债务人.

来源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1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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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0 21:03 |
kenny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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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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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所以应该要参照294
参考书说看29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9-10 2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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