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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s_huang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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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引人犯罪的烂咖~~~  (虽合法,但心态可议)
新闻详见: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0/4/28zuu.html

中国时报【陈庆居/苗栗报导】


小心!网路讨论交流暗藏陷阱!台北县陈姓男子,多次在网路「技巧性」张贴具挑衅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网友以「讦谯」内容回击,再藉机提出公然诽谤及恐吓等告诉,以刑事告诉向对方索取「和解金」。陈男也在网上炫耀收到数十万元和解金;检警怀疑他专用这种方式牟取和解金,呼吁网友谨言慎行。

苗栗检方最近侦办陈男控告张姓网友恐吓案,全案侦结不起诉处分,但张涉嫌妨害名誉部分却被起诉,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这件官司源起于张姓网友在露天拍卖讨论区发表「家附近几只流浪狗被可恶小孩虐待」言论,陈男便以昵称「滥咖必杀」之名质疑其内容真实性,张心生不满以「干」、「他妈的有种就不要回」、「隔空捉药的骗徒」回骂,经陈男提告后,张因这些具侮辱性言词,被认定有妨害名誉罪嫌而遭起诉。

检警事后查证,设籍北县三重的陈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卖讨论区,及雅虎奇摩拍卖讨论区,以昵称「烂咖必杀」对张贴文章的网友留言,其内容极具挑衅意味,当对方被激怒回覆反击时,再据此提出告诉,欲藉刑事逼使对方付钱和解了事,类似的刑事告诉案,超过十件以上。

苗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许智评表示,陈姓男子在网路上措词小心,刻意闪避刑责,却又挑衅激怒他人。例如广泛指「讨论区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实小孩那样也没什么,不过就是好玩」,甚至呛声要对方「请个新帐号来呛,我看,十之八九是个被我教训过的手下败将,我教训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种,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吗?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陈男事后还大剌剌在网路公开收到一、二十万元和解金,检方侦讯时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诉后,有些案件获一万到三万不等和解金,但辩称总金额记不得了。

许智评说,时下网路讨论交流盛行,像陈男对不特定对象攻讦,巧妙规避刑责,而回应反击者,可能冲着他而来,无意间就会掉入其陷阱。检方提醒网路使用者在网路言论,如对特定对象发表足以贬损人格评价之言论,仍受实体刑事法律之规范,不因网路属虚拟世界而有不同评价,网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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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衲倒是是觉得该名男子可能没有碰过不要命的恶人
像这种人,总有一天会踼到铁板
而且付出的代价会比他所获得还要多

该名男子的作法虽然合法
但其心态可议
可以说是引人犯罪后
再以被害者的角色来提告索赔

事实上,除了这新闻之外
社会上也充斥很多诸如此类的事

之前有看过一则新闻
母亲疏于管教
让未成年的女儿在外滥交
然后母亲再去抓人提告索赔

诚如老衲某天与友人谈到
那些什么角头流氓,地方上大家都知道他是流氓
为什么警察不能办他
就因为他没有「犯法」
因为犯法的都是他的小弟
他的小弟都跟他没有关系
所以他没有犯法

所以有时真的无法用有没有犯法(或是有前科)来评论一个人
好人一时冲动做错事,却吃上官司
坏人永远在钻法律漏洞,却永保安康?!
(孙道存不就是一个实例!)

套段台湾话说的,这个社会已变成了
「杀人放火金腰带,铺桥造路无墓牌」



别离世间恩怨缠
自此身驾白鹤返
归去云深洗净尘
悠然自在观世途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0 10:29 |
Fay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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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呐~那位「滥咖必杀」男的行为满不恰当的

不过他还真奇怪,为什么拿到钱后会想公开咧??
那不就很多人知道他的技俩了(哈…)
我大概推测一下…
他可能有遇过骗子什么的,便开始想报复,就对类似的人物下手,也赢了很多次,心态也变的比较偏激,只要看到类似讨厌的对象,不分青红皂白就开始对抗对方…

刚开始赢的时候,或许并不是有意的,但一次、两次,好几次都让他尝到「快乐」的滋味,是不是开始欲罢不能了呢?
心态上的扭曲,若能即时遇到贵人,把他拉回正常轨道,将来才不会太坎坷…

「引诱」的话…这么说吧,我会看他的目的是什么,具有「教育意义」或「特殊目的」的,我的话会另当别论~~
但如果就是把人骂完了,钱也拿了,却没把问题处理好…会惹人争议也是无可厚非…鸡毛蒜皮的事就算了呐~但有些事不处理好就是比较不好…

接下来要讲的话我就不说了哈…都是一些老掉牙的话啦~
「处事的智慧」是一门学问吧~~~每个人的方法都不一样~能成功的方法就是好方法啰~~~

ps:当然类似张男情况的人,只能建议小心为上啰~~不小心还是免不了要烧掉好几张「小朋友」,就欲哭无泪了~~~哈…


太多事可写,反而不知道写什么好了~哈
天天开心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0 15:26 |
su40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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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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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自身修养好一些,烂咖能奈我何。
大家都知道论坛都是素眛平生之人,除非聊久很熟了,否则连一面之缘都谈不上,哈啦几句交个朋友无可厚非,但为了一些事情去跟一个长什么样都不知道的人杠上实在只能说蠢,浪费口水就算了还给这种人可趁之机,何必呢?

其次,会被告代表本身对法律不够了解,口无遮拦当然会被抓到把柄,能怪谁呢。


~~~人生是寂寞的华尔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7-14 13:40 |
lawrencelu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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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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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可以使用三大原则~~不理会~~通报网站管理者~~不回应就好了
网路上很多文章与留言,就不要点阅不要看,当作没有看到即可
人在做天在看,凡事不违背良心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4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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