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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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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一题请教
甲原本想打伤乙当作教训,没想到一拳下去却失手打死乙。乙倒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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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10:3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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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esgoyes 于 2010-06-30 10:37 发表的 刑法一题请教: 到引言文
甲原本想打伤乙当作教训,没想到一拳下去却失手打死乙。乙倒地后,外套掉出现金一万元的仟元大钞十张,甲见状立即顺手拿走,请问甲之罪责?

我的想法是先用276,再用337。320似乎比较没道理??


前行为先论:

乙死亡同时也满足277普通伤害,但未料失手,下手过重变成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无相当认识,适用14条第一项
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同质重合,两条构成要件都该当,并以276吸收277做结束。

后行为分析:
由于乙已经死亡,死人对于钱财无支配力,应该使用337为宜,而非32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30 11:42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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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30 11: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前行为先论:

乙死亡同时也满足277普通伤害,但未料失手,下手过重变成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无相当认识,适用14条第一项
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同质重合,两条构成要件都该当,并以276吸收277做结束。

后行为分析:
由于乙已经死亡,死人对于钱财无支配力,应该使用337为宜,而非320。


前行为的分析非常的感谢。那请问一下,甲拿走死人乙的东西算是337条中的:

一、遗失物

二、漂流物

三、本人所持有之物

哪一个呢? 谢谢唷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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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甲原本想打伤乙当作教训,没想到一拳下去却失手打死乙
这是刑法277条第二项的加重果犯=因伤致人于死罪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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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都用320

一般没人用337 不论学说或实务皆然

因为该财物一直是在有人支配的状态下,而不会是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持有之物,基本上乙死亡的那一刻,身上的所有财产立刻被继承,而不会被认为是无人持有,而从口袋掉出的大钞,因为死者并未移动,来发现死者的继承人即可立刻发现该大钞,此时会比较类似持有松懈的状态。

可以参照民法对遗失物的定义。
以及学说实务对320死者财物的见解。
参照20上字1183判例
甘教授则认为如死在荒郊野地,可论以337。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6-30 22:09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22:0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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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6-30 22: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通说都用320

一般没人用337 不论学说或实务皆然

因为该财物一直是在有人支配的状态下,而不会是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持有之物,基本上乙死亡的那一刻,身上的所有财产立刻被继承,而不会被认为是无人持有,而从口袋掉出的大钞,因为死者并未移动,来发现死者的继承人即可立刻发现该大钞,此时会比较类似持有松懈的状态。

可以参照民法对遗失物的定义。
以及学说实务对320死者财物的见解。
参照20上字1183判例
甘教授则认为如死在荒郊野地,可论以337。

请问L大,窃盗罪保护财产权和持有权,我看到本题时就在怀疑要怎么解释这两部分
1.财产权:死掉后,财产法益可以因其还有继承人可以作解释
2.持有权:死人应该没有持有权,所以怎么解释呢?以他的继承人支配此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来解释吗?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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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释其实很简单,不过为甚么要这样解释可能比较复杂。
我先说说持有的解释。

持有是指对该物事实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们口语的持有意义是不同的,举例言之,A有一本书放在她旁边10公尺处,口语可能认为已经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则认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监视)到,那么就有事实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着了呢??
我们会认为此时为持有的松懈状态,但仍属于持有下。

也就是说所谓法律上的持有,不是真的要抓在手上才是持有,而是要对该物有支配可能,而为何要如此定义,其实才是真正的难处。

首先我国刑法是抄德国刑法,而且不是最新版的,而我们所抄的刑法版本是德国相当重视财产法时代的版本,所以可以注意到为何窃盗跟伤害及过失致人于死的刑罚似乎并不相当。

其次持有的定义其实就是在保障财产权,既然她如此重视保障财产权,所以基本上她会扩张去解释以满足保障财产权的要求。

另外一方面,从事实而言,当财产愈来愈膨胀,持有的概念就必须加以扩张,否则要如何去满足保障财产权以及交易的要求,如果因为该动产不在手上或没有放在家里就不算持有,那会影响运送货物以及移转货物可能与成本,所以随者生活型态与社会的要求,刑法学者与实务就一直在限缩脱离本人持有的范围。

从而个人学习的方法是与其去理解到底持有的定义标准为何,不如先去理解何为遗失物、漂流物。


最后你就比较能理解为何学说跟实务都会认为死者死亡的那刻立刻发生继承,所以她身上的财物首先就仍是继承人所有,其次为了保障该财产权,就会坚决认为该物并没有脱离所有人的支配可能之外,也就是继承人一旦来到死者那,他仍然有拿所有财物的可能,因为如果不这么认为就会产生保护的漏洞,就像前面举的睡着的例子,而刑法称此为持有松懈。

为了要保障财产权,刑法会把这种类型援用持有松懈的概念来加以保障,说白了,她就是要尽量满足保障财产权的需求。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5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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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6-30 23: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要解释其实很简单,不过为甚么要这样解释可能比较复杂。
我先说说持有的解释。
持有是指对该物事实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们口语的持有意义是不同的,举例言之,A有一本书放在她旁边10公尺处,口语可能认为已经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则认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监视)到,那么就有事实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着了呢??
我们会认为此时为持有的松懈状态,但仍属于持有下。
.......

L大打太多字了...辛苦了....
表情表情表情


我的想法跟大大解释的差不多,但是是我自己推测的,所以不敢断定。
经大大详解后那我现在可以肯定了0.0"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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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23:23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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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后 再取走他的财物
看到的说法有两种 刑320 和 刑337
这各问题和今年警特考题相似
这说法也有(我是第一次看到要论337 歹势 我比较孤陋寡闻)
我的简单想法就是
人死啦 东西被拿走啦 直接想到320
原因就是人死啦 没法在抵抗啦(有补习班写道窃盗和强盗)
至于337 我的想法是法理 合情合理合法 没错
说点不相干的话是说, 继承人有数人,但被继承人无意留下给继承人而要捐出做公益
或是无继承人 ,这难道是要当地自治团体为继承人吗(乱哈拉)
就简单一点 论以刑320 比较简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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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6-30 23: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要解释其实很简单,不过为甚么要这样解释可能比较复杂。
我先说说持有的解释。
持有是指对该物事实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们口语的持有意义是不同的,举例言之,A有一本书放在她旁边10公尺处,口语可能认为已经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则认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监视)到,那么就有事实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着了呢??
我们会认为此时为持有的松懈状态,但仍属于持有下。
.......


感谢L大大详细的解说。以本题来说,若题意仅说甲取走已死亡乙的东西,而没有特别强调乙是否有继承者。那是否要写两说呢?

简言之,是否要区分「继承权」及「持有权」之不同的两种说法,最后再决定采哪一说?

还是「依题意」就可以肯定本题的解法?

我的想法是,甲取走乙的东西,取走的同时,乙是否已经没有管领能力呢?

320是「窃取他人动产」,而337也有写到「侵占本人持有物」。姑且不论「窃取与侵占」的不同,就文义上观之,320、337的共同点应该是在于「乙是否仍然有管领权」。

简言之,若不论以320而论337的话,则甲侵占的东西在学理上应为「遗失物」,是不是这样解释呢?

好像有点乱@@,我的问题是,以本题而言,甲拿走乙的东西,在学说上是否可以认定为「侵占遗失物」,若是,那是否代表乙一死,乙的东西就视同「遗失物」一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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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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