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4 21:25 發表的 刑法案例題:
甲妻欲毒殺乙夫,並致砒霜在乙之稀飯中,兩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
致乙被毒死,請問丙的可罰性?
小弟沒寫過類似的題組,
所以就當作是練習法感了 :P
猜測本題在考"不純正不作為犯"
丙與乙是父子關係,
親屬間本有相互扶助之義務(所以第一段要寫保証人地位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態樣),
惟丙在知悉甲欲毒殺乙後本應以積極行為防止結果之發生(15),
但丙卻以消極不作為之行為實現乙之死亡結果,
且丙對甲下毒毒殺之行為亦有所認識,
其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丙之本意(13Ⅱ),
亦無阻卻違法及免責(假設18歲以上?)之事由
故丙成立272之未必故意不純正不作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好長哦!還能夠比這個更長嗎?
)
如果有錯,
請寫過該題組的大大們指正
小弟文筆較差,
所以找了篇文章給樓主參考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5-1.shtml Q 大又在考人了
話說...即便是支離破壞之家庭(不知其間之關係有多複雜
)...亦不能抵消其應負之義務吧?(親屬關係仍在)
至多僅係考量所犯之罪有無可憫之情形(我亂說的
)
--------------華麗的分隔線------------------------
小弟剛在查資料時正好看到q大之前的文章(6F: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56455),
這才明白q大所謂之"支離破碎之家庭"乃在誘使小弟思考"特別信賴關係"之問題(q大下次要提示明白些,小弟法學素養還不夠呢
),
不過小弟拙見,
親屬關係與危險共同體所應負之保護義務應有程度上之差別~(拙見拙見...)
所以本案若欲以"特別信賴關係"來破解其應負之義務,
小弟覺得有違常倫(其實是小弟說不出其真正區別
,或者說兩者信賴程度不同,長期且持續性又兼且血緣關係者其應具備較高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