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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论公务人员丙等考绩采比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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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人员丙等考绩采比例制



即使试办失败,考试院依然在将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列为本会期优先法案,其中最具争议的,就是号称打破「铁饭碗」迷思的「丙等比例制」与「三振条款」(即公务生涯累积三次丙等即予资遣或提早退休),政府强化公务人员考绩「汰劣」功能之企图应予掌声,毕竟同酬不同工的现象在政府机关由来已久,许多尸位素餐的公务人员只因主管乡愿而打了甲等考绩,反倒是新进人员、怀孕生产,甚至请事、病假最多的人都成了被考核乙等的首要对象,多数公务人员视「一个月」的考绩奖金为「理所当然」,也才使考绩的评核成了每位主管年底最头痛的事情,甚至还有抽签、考列甲等的人出钱补贴乙等的荒谬现象出现,因此政府修正考绩法的动机正确,就以试办阶段失败的结果观之,以各等第比例制达成奖优汰劣的目的,无非是缘木求鱼。



比例制要求单位犹如古代落后部族献祭般,每年「必须交出」3%的丙等公务人员,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如果单位内部真的找不出挑拨离间、不服指挥等符合考列丙等的公务人员,谁该去当成丙等的祭品呢?新进人员、怀孕生产或请假最多(甚至当年有请领结婚、生育补助奖金的)的必定又是理所当然考列丙等,考绩法却仅提供至保训会采言词辩论的方法解决,即使主管考核偏颇,也不过不能拿甲等而已,那么是否有某单未主管因为失职拿了乙等,他所管辖的单位是否就「干脆」可以找几个丙等祭品呢?反正申诉成功主管也没差,不是吗?



政府既已正面表列考列丙等条件,再采比例制根本就存在辩证上的严重谬误,只因政府评估每年酒醉驾车判刑人数增加,所以要求警察每年固定从有开车的人抓3%的人交给法院审判,有这样的道理吗?丙等正面表列条文就如同各类刑法法条一样,应该逐一以个案审理,有则考之,无则免之,甲、乙等用怎样的比例制分配都可以讨论,但是丙等既然严重影响公务人员任职权利,就不能迳以比例制行之。  



另外订定优等、甲等、乙等比例虽然可以接受,但是就能解决公务人员考绩不公的问题吗?一个在工作上克尽职责,但是没有背景与突出表现,一个迟到早退,却长袖善舞,甚至与首长民代私谊甚笃的,又一个工作老是疏漏,有事没事就请假,但是却能在各项公务竞赛屡屡得奖,在比例制下,哪一个该拿优等、甲等与乙等?比例制失去了对每个公务人员工作表现的尊重,即使政府把甲等提高到90%,都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把每个人在工作上表现不同的个体强制区分为百分之几,剥夺主管对每个公务人员独立工作表现的评断权利,试问整个单位都是混吃混喝的公务人员,也该有甲等比例吗?整个单位都是戮力从公的公务人员,谁又该拿乙等呢?(况且每个单位的「长官」,试问那一位是拿 过乙等,甚至将来是丙等)



考试院高官见树不见林的考绩法修订,不过是加深公务人员与这个政府老板的怨妒与主管对考核的困扰罢了,如真要修正考绩法,应将每个公务人员的工作职掌明细分类,交付每个公务人员逐项自我说明并给予百分之50的自我评分,最后授权百分之20由同侪互评,百分之20由直属主管评核,并给予主管对个人自我评分正负修正10分及直接考列丙、丁等的权利,剩余的百分之10则视终身学习、对外竞赛、知识分享等特别贡献,由人事单位给予积分,藉以分数各给予考等,既可减低主管考等压力,即使公务人员自我夸大成满分,主管亦可介入修正,符合丙、丁等正面表列条件者直接考核,都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方法。



考试院不思广纳各方良策,闭门造车,造出一部比之前更怪异畸形的考绩法,不仅为公务人员考绩制度带来祸害,亦非国家之福,主政者实应深思(这种制度下,公务人员不应由国家考试征选,仅须参加面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5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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