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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45692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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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題送分
地特答案有些公告送分
那些送分的題目
是因為沒有正確答案
還是因為四個選項都是錯的
才送分呀?
像這題公民
薛大華與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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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考上
一切以考上為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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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2-19 15:15 |
小奈噗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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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過這類考古題,以往答案也是內政部
很難理解為什麼會送分
我自己完全沒加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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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1 14:51 |
飛上青天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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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沒加到分
送分送的莫名其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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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1 19:34 |
imrerial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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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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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98年地方特考公民與英文第13.17.19此3題 分類:知
原本僅回覆給該網友即可,但本王認為這三題有必要公開解題給所有網友知道,因此就同步公開並予以回覆,希望網友們若有發現不懂或有疑問的題目可以告知版主。
我看完之後,直言此次的公民與英文的題目,真的出的太鳥了,這三題都找得到法條申訴,難怪考選部覺得「乾脆送分算了」。
13 .由於社會進步,現代選舉的競選活動不僅蓬勃熱烈,宣傳花招也五花八門,下列那一項競選 活動確實符合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A.登記參選30天後才可展開競選活動-----------錯,40條
B.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經費之捐助-------其實也錯,重點在101條只規定「假借捐助名義,而使其不行使投票權」簡言之,若捐助名義不影喀投票,基本上並沒有違反選罷法。
C.競選文宣可以依需求張貼在任何地方-------錯,52條-
D.宣傳活動最後期限為投票日早上8點--------錯,40條
因此四個答案均錯誤,有考生去申訴,所以改答案了。
17 .剛滿17歲的小高想與30歲的阿美先訂婚,2個月後再結婚。有關兩人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人的訂婚無效---錯!是效力未定。民法第974條
B.兩人的結婚無效---錯!是效力未定。民法第981條
C.如小高的父母反對,則結婚無效---錯!是得撤銷。民法第990條
D.即使結婚,小高也不負民事責任---錯!負民事責任。民法第13條
這一題出的太鳥了,四個選項,隨便一個都可以拿法條來申訴,是該送分的題目。
19 .薛大華與黃中恆等人邀集志同道合的人士組織政黨,並準備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請問:薛大華等人成立政黨,應向那一個政府機關登記?
呵…來,首先人民團體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所以A.內政部、C.當地政府均可選。
至於B.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答案是題目中的這一句「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
而D.憲法法庭是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3項:「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所以根本這四個選項都是模糊地帶,難怪考選部也要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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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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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1 19:57 |
imrerial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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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析是查詢時看到的~而不是我解析的~~~
是這個網址→我沒有偷別人的稿子呀,我有著名出處,ccccc
http://tw.myblog.yahoo.com/jw!gWccJxqQAg.../article?mid=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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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1 19:59 |
nana45692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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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找到的解析
考上考上
一切以考上為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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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2-21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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