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8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atton05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诉]告诉乃论客观不可分效力

请问个位大师高手:中央警察大学警佐班二类考题:
1.下列各种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未经告诉之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1-26 20: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atton0511 于 2010-01-26 20:01 发表的 (形诉)告诉乃论客观不可分效力: 到引言文
请问个位大师高手:中央警察大学警佐班二类考题:
1.下列各种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未经告诉之犯行?请简要说明其理由。表情 感谢你!

  1)甲侵入乙之住宅对丙加以殴打,仅丙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2)甲、乙共同殴打乙之兄丙,丙仅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

本题应该不仅是有客观(体)不可分.应该还有主观(体)不可分.
就刑事诉讼法239明定:(主体不可分)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学理上:本条文之旨意乃预防告诉在特定之下.造诉权人则被沦为侦查主体
然针对刑事诉诉讼上法无名文客观(体)不可分

针对客案而言:
1甲侵入乙之住宅对丙加以殴打,仅丙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针对实务见解.丙对甲之伤害行为为之告诉.及依诉讼上乃依诉讼客体不可分割之下对
于甲侵入宅才知部分效力所及.....
--->学说见解认为案件乃犯罪主体乘上犯罪事实.依题中.甲之行为成立侵入住宅之部分与
伤害罪本为两案件(想像竞合犯本为数罪88非21).是故针对案件之不同.丙对于甲之殴打犯
行提出告诉其效力根本不会及于甲犯侵入住宅之罪名

(2)甲、乙共同殴打乙之兄丙,丙仅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依刑诉239条效力及于乙

3甲、乙共同窃取乙之兄丙的财物,丙仅对甲之窃取犯行提出告诉。
--->依刑诉239条效力及于乙.惟.以亲属间相盗罪之效力.对甲提起告诉之效力不及于乙.对乙
撤销之告诉未及于甲

(1)题是以客观(体)不可分(2).(3)题是主观(体)不可分...其实考题真正的重点在94台上1727.及
告诉乃论之罪的由来...且最大的问题所在不是提起的部分.而是当一部撤销时他不会怎样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00: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7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