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0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杰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唯当父知其甲之伪造行为后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 行使撤销权
83条之规定, 民法既然规定为强制有效, 应不可撤销, 但可以从另一角度思考, 题意甲伪造其父之同意函,与房乙订立一年之房屋租赁契约,可讨论乙是否为善恶意.应该会较容易解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7 14:12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十八岁之甲伪造其父之同意函,与房乙订立一年之房屋租赁契约。

依83 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相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

因此其租赁契约有效
唯当父知其甲之伪造行为后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 行使撤销权

个人认为:就甲与乙之租赁契约,依民83之特别规定,而租赁契约有效!但就所有权人甲父而言,甲之租赁行为实为「代理行为」,非错误之意思表示!
就代理行为而言,可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甲父欲撤销,甲乙之租赁契约,首先要厘清甲父与甲之间的「代理行为」究竟为那一种,才决定用那一条款!
(1)若甲之租赁为有权代理,则甲父依民103,对本人发生效力,故不得主张撤销!
(2)若甲之租赁为无权代理,则甲父依民170第一项,为效力未定,非经本人承认,不生效力。故甲父可直接否认甲乙之租赁无效,此时,乙只能向甲主张不当得失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3)若甲之租赁为表见代理,则甲父受限民107之代理权限制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甲父不得向乙主张租赁无效,只能向甲请求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但题意中,未陈明甲与甲父之「代理或授权」,故只能以上回答!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1-17 21:22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十八岁之甲伪造其父之同意函,与房乙订立一年之房屋租赁契约。

房乙,可主张民法第83条,限制行为因诈术之契约行为,有效!
甲父,可主张民法第170条,无权代理之租赁契约,非经本人承认不生效力。属于效力未定。

实务上,房乙与甲父皆可主张以上二个相反的法条,但须负举证责任,看法官如何认定。
但依题意的内容,为「伪造」,故直接适用民法第83条,其租赁契约有效,故甲父无权撤销!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20 12:17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6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