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37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陷害教唆之錯誤

臥底警察A 想抓B 入監,唆使B 去強姦C ,然後在C 宅埋伏人馬,準備趁B 著手但尚未既遂之際出來抓人。而B 卻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11 10:11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09:4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冰大所題之問題
小第覺得冰大對著手的定義有些許模糊的感覺。
正如你之前問:
犯罪著手(主客觀混合說)與關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有衝突??
在這部分小第印象中,犯罪的著手定義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已進入刑罰課責範圍(預備犯除外),刑法理論上有此演變。
至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乃是著於行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所衍生的(以上小第見解,因為我不懂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的)為了更加周密保護法益,使行為人的惡性行為不因論理推論,而產生漏洞。
再者陷害教唆之著手或是陷害教唆錯誤之著手??
如你所說:個人採「中間偏教唆者說」(就是不太折衷的折衷說),故認為甲已經放任乙去實行,對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危險,屬已著手。
跟這題你所要的問題在於你認為已經著手,這樣符合你的法情感,不然陷害教唆的人反而不受刑罰苛責。-->著重行為人惡性
但陷害教唆乃未遂教唆,欠缺雙重故意要件之一。此外目前教唆犯已不採共犯獨立性,改採共犯從屬之限制從屬


以上對錯不知,如有錯誤請告知~~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1-11 16:2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0-01-11 16: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冰大所題之問題
小第覺得冰大對著手的定義有些許模糊的感覺。
正如你之前問:
犯罪著手(主客觀混合說)與關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有衝突??
在這部分小第印象中,犯罪的著手定義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已進入刑罰課責範圍(預備犯除外),刑法理論上有此演變。
至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乃是著於行法保護法益的目的所衍生的(以上小第見解,因為我不懂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的)為了更加周密保護法益,使行為人的惡性行為不因論理推論,而產生漏洞。
法定及具體說,請原諒小弟,小弟現階段不想討論這「累人」的問題表情
再者陷害教唆之著手或是陷害教唆錯誤之著手??
如你所說:個人採「中間偏教唆者說」(就是不太折衷的折衷說),故認為甲已經放任乙去實行,對乙的生命法益已造成危險,屬已著手。
這邊,請再度原諒小弟。小弟打字打錯了,那篇文章是談「間接正犯」的著手,所以是「中間偏『利用者』說」;再者,其實這個名詞是我搞笑自創的,正式名稱應該是「綜合判斷說」(金律師書上寫的)
跟這題你所要的問題在於你認為已經著手,這樣符合你的法情感,不然陷害教唆的人反而不受刑罰苛責。-->著重行為人惡性
但陷害教唆乃未遂教唆,欠缺雙重故意要件之一。此外目前教唆犯已不採共犯獨立性,改採共犯從屬之限制從屬
以上對錯不知,如有錯誤請告知~~謝謝!!
其實,我贊成陷害教唆不罰說:欠缺雙重教唆故意,不成立教唆犯,故不罰;另應於程序法中排除其證據力。
不過,以上都是基於沒有發生錯誤的情況,如果陷害教唆發生了錯誤,對於錯誤的部分,幕後者應該負責與否,這又是另外一回事。學說上的不罰說,是用程序法,使被害者不成罪。但在陷害教唆發生錯誤的情況,另有被害人受害,這已經不是程序法可以解決的問題了。
至於有沒有著手......都已經強行脫下被害人衣服了 ,應該不需要談什麼理論了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18:0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陷害教唆.根本不會成立教唆犯了.所以沒有教唆犯發生錯誤理論之適用

上題.奇特的是.甲對於殺手丙之支配.然而到底這種支配如何判斷才是重點
若是使丙感到能主張正當防衛之時??抑或支配小弟乙之時??
又何情形判斷犯罪支配論上稱之意思支配之情形??
因為認定犯罪不法行為其主觀與客觀皆由客觀上去評價之下.提議中若是
殺手丙順利將小弟乙以正當防衛擊斃之下.實務上老大之罪狀根本看不出
來...又第二題大哥支配乙發生既遂之烏龍.可能有未必故意.而論以對丙死
亡其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但實務上應該仍為教唆犯(不認同正犯後正犯).又
可能會為到陷害教唆.產生不罰..

PS:依管見.甲對丙支配之為丙主觀上開始認知到可行使正當之時
---------->以上僅為敝人 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20:4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就算以著手.甲仍為陷害教唆.所以在欠缺雙重教唆故意之下
僅能為.不罰....其次.甲是警察.其行為以為被警察職權行使法.故
僅有懲戒法之適用.

陷害教唆.應該非僅準洲官犯火.不准百姓點燈.上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 表情
僅有警察能用得話太不夠意思了.人民也應該享有此權利才對 表情
EX:台東地區甲乙為兩大幫派.有次在火拼當中.甲幫的大哥不幸被乙幫
護法A殺死.於是甲幫在群龍無首之時.有兩個地位相當的角頭B跟C.

B.C人格分析:
通常有一位是守江湖道義.願為組織兩助插刀-->就是角頭B
另一位.是將道義放兩旁.把利字擺中間的-->就是角頭C

於是想謀得大哥地位的C.告知B說:殺大哥的那位A.明天晚上會在太麻理
旁邊出現.無人伴隨於該處吃釋迦.是個殺他的好機會.B得知此消.之後決
意於該處將A射殺.....隔天早上做完早課後起身而行潛伏於犯案地點...
隨後:
C得知B出發之後打電話到該地刑事組說:今晚上.在太麻理隔壁.會有一宗
兇殺案.請盡快去解決....(聲音裝有科南專用的變聲器)
刑事組答問說:你是誰??
C回覆:不要問我是誰....嘟~嘟~嘟(電話掛斷)........coming soon~~~



結論當然是:B被捕亦以殺人未遂移送地檢署-->唉~沒搞投 表情
此時.B的殺人未遂.C根本不用從屬.因為他是陷害教唆 表情
所以以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及學說(多數說)對於陷害教唆之行為
採為不罰-->欠缺雙教唆故意

但是敝人有一個盲點:若是在雙重教唆故意當中.是有無對正犯
所犯之不法行為有認知且與意欲其實現.在此若有未必故意.是
否為可從屬正犯所犯罪名之教唆犯??若可以的話.可能要開始
討論B的著手與否與課體錯誤...... 表情 (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23:4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純理論的話,陷害教唆不罰
但對於陷害對象的錯誤行為,陷害教唆者是否應予以處以過失不作為犯呢?
晚輩認為可以依危險前行為,附予保證人地位
所以應該予以過失論
但對於本題,221又不罰過失,這又是個漏洞,

所以晚輩還是不懂,表情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13 13:53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讓我想到江南案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14:39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冰咖啡: 大大有內幕?
讓我想到老師上課講到陷害教唆
提到江南案的例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19:2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1-15 19: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咖啡: 大大有內幕?
讓我想到老師上課講到陷害教唆
提到江南案的例子


江南案通常不是在講正犯後正犯的例子嗎? 怎麼會跑到陷害教唆去.....表情
可能是我對江南案一知半解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20:2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只知道:

當時得情報局長汪姓局長.招集陳老大.吳老大及董老大.這三位老大在當是為外省掛
的黑道大哥.其中在台灣外省掛的黑道有一種特色.就是效忠國家.而江南(本名劉宜良)
於移民致美國著作一本<蔣經國傳>其內容故不再說明.致當時汪姓局長策劃行兇計畫.
交付其對國家忠心三位黑道大哥.且這三位大哥使用了情報局的資源.經費已完成行兇
任務.而汪姓局長明知其外省掛的黑幫係對國家忠心.且於其本身係為國家高級幹部就
這點具備其支配他人而為犯罪決意之實力.他的身分就是------>是正犯後正犯

但是:
一.實務不承認正犯後正犯與犯罪支配論
二.現行實務僅以釋字109(烤肉妹)解決
所以當時汪姓局長僅論為教唆犯之身分

----->以上是傳聞證據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20:3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6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