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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疑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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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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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疑问4
( B ) 8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所为人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得先提起之救济程序为何?
(A) 行政诉讼 (B) 复审 (C) 申诉、再申诉(D) 诉愿
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5条: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 (以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 所为之
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复审。
但依诉愿法第1条: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
请问:复审是属于「诉愿先行」之程序吗?若不服复审,可再进行诉愿或行政诉讼吗?
( A ) 16 下列何者并非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
(A) 大法官解释 (B) 历史解释 (C) 体系解释 (D) 文义解释
为何A正确?B选项为何不对?
( C ) 22 公司法规定公司于完纳一切税捐后,分配盈余时应先提出10%为法定盈余公积。请问这是基于以下那一种原则之需要?
(A) 法定资本原则 (B) 资本确定原则 (C) 资本维持原则 (D) 资本不变原则
请问:什么是资本维持原则?其他的选项所列举原则,意义又为何?
( D ) 33 有关正当防卫的民法规定或学理,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只要有侵害之虞即可实施正当防卫
(B) 正当防卫之对象不限于现时不法之侵害
(C) 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及法益
(D) 权利人之反击行为须未逾越必要程度
民法149: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C选项为何不对?
( A ) 43 原告欲撤回行政诉讼,则至迟应于何时为之?
(A) 判决确定前 (B) 判决书送达前
(C) 法院作成判决以前 (D) 法院召开言词辩论以前
固然依「行政诉讼113: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C之选项,并无违反其条文的意思,为何不能选!还是另有其他解释?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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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1-02 21:44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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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公务员和国家之间是属于"公法上职务关系"也就是古老所说的特别权力关系的一环,基于特别法(公务员保障法--->人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诉愿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公务人员保障法,复审=诉愿
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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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2 22:21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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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 分成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义解释=文字解释=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则有:
(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当然解释(4)反面解释(5)补正解释(6)历史解释(7)比较法解释(8)目的解释(9)体系解释(10)合宪性解释
PS:大法官不会动不动就跳出来解释法律,除非法律有违宪的可能性.且也是设有条件限制,需经一定程序才能申请大法官解释的
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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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2 22:29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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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中,至少需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之原则,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同时,亦所以对抗现在公司股东之投机欲求,制止现在股东要求高额之盈余分配,藉以确保企业之健全发展,并保护未来股东之利益.---->(引述陈杰老师课本内容)
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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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2 22:35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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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法益=法律上利益 并不是民149的权利啊啊啊啊阿..
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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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2 22:37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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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3:法院作成判决前有可能已经判决确定了啊啊啊啊啊...
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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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2 22:38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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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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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Q33的法益 上面说的不是很正确
我在补充说明一下 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益=刑法基于保护人类社会之生活利益亦即<法益>所以才制裁犯罪,但并非所有"生活利益"皆是,虚属重大之生活利益,且有必要.充分的理由才属之喔~!
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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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3 22:25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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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33 有关正当防卫的民法规定或学理,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只要有侵害之虞即可实施正当防卫
(B) 正当防卫之对象不限于现时不法之侵害
(C) 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及法益
(D) 权利人之反击行为须未逾越必要程度
民法149: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C选项为何不对?
个人思考:
权利及法益,是两种不同的内容!
简言之,
权利为宪法、刑法、行政法类上所规范、赋予给人民的!故较倾向「人身权」
法益为民法、商事法上所规范、赋予给人民的!故较倾向「财产权」!
故就「正当防卫」,其「现时之不法侵害」,侵害之客体,仅止于侵犯「人身体」,而非扩大到「财产权」!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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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13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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