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0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ankey2000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特約版主
級別: 特約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塔羅偵探社
推文 x26 鮮花 x6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行政訴訟法真的有修正嗎?
看了補習班網站的法規補給,上面說行政訴訟法已經修正了,
想要找新修正的條文,不過看了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網站,竟然都還是96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如果您覺得我的回文不錯,麻煩您給我一朵鮮花鼓勵囉!
※我不過是懂塔羅一點點的偵探罷了。(超人請點下面↓)

將未來召喚到地球的超人:磨子老師【骨灰級!美食命理師】
關懷汩汩洩進/收放整齊【HK Tiffany老師】
啥?我竟然也有專版?!太難看… 得到了! (來嘛來嘛,來買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16:30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也去司法院找了相關資料

公發布日: 98.12.22
發布單位: 司法院
摘  要: 行政訴訟法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
檔案下載: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do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訴訟法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是行政訴訟新制從89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修正條文達66條之多。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遞狀打官司;訴訟費用溢收或不足,法院應該「多退少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的案件。
打行政訴訟官司,可以用傳真、電郵遞狀
依照新法規定,以後民眾要遞狀打官司,不必再像現在一樣要用郵寄或親自送件,不管何時何地,都可以利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給法院,更加方便民眾提起訴訟。
公保、勞保、農保或健保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為了便利民眾訴訟,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因為公保、勞保、農保、全民健保而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如果是投保單位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修法前依行政訴訟法及司法院的命令規定,如果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這樣的標準對照現今國民生活水準,已明顯太低,所以,本次修正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金額,提高為40萬元以下。  
放寬提起損害賠償門檻
以往民眾打損害賠償的行政訴訟官司,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損害數額,可能會遭到敗訴的命運。本次修法已放寬門檻,只要民眾能證明受有損害,雖然沒辦法證明損害數額或是證明有重大困難,法官還是必須考慮一切情況,形成心證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這次修法也增加了退費新規定,如果民眾本來應該向行政法院起訴,卻誤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原本已經繳給其他法院的訴訟費用,就當作是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如果有超收,行政法院應該主動退還,不會讓民眾受到重複繳費的損失,當然,如果有不足,行政法院還是會要當事人補繳。

公發布日: 98.06.18
發布單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摘  要: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檔案下載: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98.06.12.doc

補充說明:上述檔案下載無法連結,建議從司法院首頁新聞稿下方,按更多訊息,再由查詢條件輸入行政訴訟法,就可以找到上述資料
新年新希望,祝考試順心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10-01-03 00:2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1-03 00: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7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