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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诉国考题
甲乙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为争夺女儿监护权,时生龃龉。某日,甲欲自乙手中抢夺女儿,于拉扯中因用力过猛,致乙前胸及头部多处瘀伤,乙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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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03:0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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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乙法院审理中当庭告诉,是否生告诉效力?又未经检察官起诉,法院不能审理.
2检察官起诉伤害,与乙之当庭告诉强制罪(公诉罪)和毁损罪(告仍罪)之一罪性?(若一罪,则前者已有追诉条件,则两者均起诉效力所及)(检察官不能同一案重复起诉.
(二)
1同一件案:起诉(人十事实)=审判(人十事实),但法院不受法律评价拘束
甲说:诉之目的社会事实说:有罪判决,起诉事实同一下,按诉之目的的法益(如同为身体法益保护)和社会事实行为,判定是否同一案件,依300条变更法条.则本件甲伤乙之事实和追诉伤害之法益,均有同一相当性,故可以变更法条,并履行95条告知96条之辩明机会,后判决重伤害罪.
乙说:生活事实紧密关联说:按社会生活的时空的接近性,为同一案件事实.查本件起诉之事实为甲受乙之伤害,同一性下,则有罪判决,法院依300条,95,96即可变更法条,故法院可以变更罪名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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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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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争点在:审判程序中可否向法院提告诉,当然不可以.但若检察官在场,审判同一程序,可否转换为告诉程序?法理上不可以.但实务宽认.因此,乙是向法官或向检察官当场提告诉?本件,是向法院提告诉,程序不合法,故不生告诉效力.又乙非检察官,并无权力诉追,故其追加告诉,不是追加起诉.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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