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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nia_jj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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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期末作业-刑诉案例
老师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没出问题,要自列问题点 ><。才上十一堂课就出这魔大篇的案例,好吓人。求解。

题解:

请先从题目抽出案例事实和刑诉有关的有那些?请条列并申论之。 
那些事实没有明文规定无法条适用,但有实际争议点的?
或可用其它的法条来分析解释运用?案例有关如盘查、出示、警察职权法、合法性?

 
  深夜一点,值班员警A走出派出所准备到对面超商购买食物充饥,经某大楼骑楼时,发现有一男子甲正要发动机车,不过,却不时左顾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顿觉该人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查,要甲出示身份证。甲表示未带在身上,即发动机车要离去,A即拉住机车车头不让甲离开,两人正在拉扯时,另一男子乙从后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敌,奋力扺抗,三人打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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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对不可掌控物的掌控欲是种诡谲的东西,永远消失不了!
感情太重‧生活的方式太轻‧矛盾的无法逃脱,
每个人、每段关系都以一种畸形的窘境存在着~状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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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8 13:42 |
车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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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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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xenia_jj 于 2009-12-08 13:42 发表的 期末作业-刑诉案例: 到引言文
老师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没出问题,要自列问题点 ><。才上十一堂课就出这魔大篇的案例,好吓人。求解。
题解:

请先从题目抽出案例事实和刑诉有关的有那些?请条列并申论之。 
那些事实没有明文规定无法条适用,但有实际争议点的?
.......[/quote

 
深夜一点,值班员警A走出派出所准备到对面超商购买食物充饥,经某大楼骑楼时,发现有一男子甲正要发动机车,不过,却不时左顾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顿觉该人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查,要甲出示身份证。甲表示 未带在身上,即发动机车要离去,A即拉住机车车头不让甲离开,两人正在拉扯时,另一男子乙从后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敌,奋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团。 

A:

此处所涉及者跨及警察行政上危害之预防及司法上之犯罪追缉,试以警职法及刑诉法分析之:

1. 依据警职法第六条及第七条,警察于公共场所得对有具体危害或抽象危害发生之嫌疑人进行身分查证,若经查证后仍无法确认其身分者,得以强制力将嫌疑人带往勤务处所查证。另依社秩法第六七条,警察依法所为之人别讯问有以罚则担保其强制力,故嫌疑人有对于其身分回答之义务,惟此处之范围不包括案由讯问。
2. 另依据刑诉法第八八条,现行犯不论何人皆得迳逮捕之
3. A对于甲之行迹有合理怀疑,依警职法第六条得对其查证身分。而甲未携带身分证,依警职法第七条A得将之带往勤务处所查证,若遇抗拒则可使用强制力,故A拉住甲机车车头之行为应属合法。
4. 乙对A勒住脖子,此行为已属刑法第一三五条以强暴方法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之现行犯,依刑诉第八八条,任何人皆得迳行逮捕之。


不久,大批员警赶来支援,甲乙分头逃逸,员警在后追赶。甲先被制伏,压倒在地。乙则逃逸无踪。A心有不
甘,即从后用力勒住甲脖子,要甲说出另一人是谁、住所地址。甲受不了,随即供出乙姓名及住处。A即驱车 赶
往乙家准备要逮捕乙。其它员警对甲搜身并搜机车,从甲机车置物箱搜出数袋安非他命。甲即被押到警局。

A:

1. 依刑诉第一三一条,以拘捕为前提,为追捕脱逃之嫌疑犯,警察虽无搜索票得对该嫌疑犯躲藏之处所进行对人之搜索。另依刑诉法第一三O条,对于被逮捕之嫌疑人,警虽无搜索票,得对其随身所携带之物及回身可及之处及交通工具进行附带搜索。
2. 甲被制服后,依刑诉法第一三一条,警察为追缉犯人,得依甲现场之供述至乙之住居所执行对人之迳行搜索,并可依刑诉第一三O条对甲之机车及甲身上所携之物进行附带搜索。
3. 乙对A勒住脖子,此行为已属刑法第一三五条以强暴方法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之现行犯,依刑诉第八八条,任何人皆得迳行逮捕之。
4.而A基于不甘对甲所为之勒脖子之行为,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


A赶到乙家,时值深夜二点,A用力敲门,乙的太太丙隔着铁门问A何事。A表明身份,问乙在不在家,有事要问乙。丙答说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碍办案,丙只好开门让A进来。A表示要四处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进 入房间、浴室等,并随意打开房间抽屉,在房间衣柜隐密处发现一袋可疑纸包,打开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将该物查扣,并要丙一齐到警局。丙虽表示不知此事,不过,仍跟A到警局。

A:


1. 依警职法第四条,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时,需表明身分并告知事由,若警察未经此一程序,人民得拒绝之。另依刑诉第一三一条之一之同意搜索,经人民之同意,警察得不使用搜索票搜索之,惟此处之同意需被搜索人明示之同意方属合法。
2. 依前述刑诉法第一三一条,警察因甲之供述有事实足认乙藏匿其中,得迳行搜索之;惟A于此处却未明确告知丙事由,A行使职权之程序有瑕疵。
3. A于丙之同意下入内搜索,依刑诉法第一三一条之一,被搜索人须有明示之同意,而丙并未有明示之同意,且A仅表示「四处看看」,亦未明确告知其欲在屋内进行搜索,未尽告知之义务。因此,A之同意搜索程序有瑕疵。
4. 此外,A是否得依刑诉第一三一条之对人之迳行搜索,对丙之住处进行物之搜索?此处应采否定见解,因该条项仅针对嫌疑人之搜索,范围上不及于物,故A在未找到甲之情形下,无法依本条对丙之住处进行物之搜索。
5. 综上所述,A于丙家中所取得之安非他命,由于其取得程序有瑕疵存在,故应依刑诉法第一五八条之四之权衡法则,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认定其证据能力之有无。




先解到这里......


[ 此文章被车文杰在2009-12-08 16: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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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2-08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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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一点,值班员警A走出派出所准备到对面超商购买食物充饥,经某大楼骑楼时,发现有一男子甲正要发动机车,不过,却不时左顾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顿觉该人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查,要甲出示身份证。甲表示未带在身上,即发动机车要离去,A即拉住机车车头不让甲离开,两人正在拉扯时,另一男子乙从后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敌,奋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团。

--->
一甲得部分.并非为88条现行犯之适用.原因乃回现行犯乃犯罪实施中会实行中被发觉之时
.且88条第三项之准现行犯乃被追乎为犯人或职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品.抑或身体.身着衣物
现有犯罪之痕迹者言.甲之行为仅发动机车家左顾又盼.并非为现行犯之要件.....
二然而针对A的临检发动而随后甲伴随之逃逸行为因为88-1紧急逮捕之要件以为适用.有事实足认为犯
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之款项以为适用


甲先被制伏,压倒在地。乙则逃逸无踪。A心有不甘,即从后用力勒住甲脖子,要甲说出另一人是谁、住所地址。甲受不了,随即供出乙姓名及住处。A即驱车赶往乙家准备要逮捕乙。其它员警对甲搜身并搜机车,从甲机车置物箱搜出数袋安非他命。甲即被押到警局。 

------>
一.甲说出乙之地址乃出于A心有不甘.以强制勒住其之脖子.取得之供述证据依刑诉98条之自白不
得出于强暴胁迫之下.可间以为作证上之遐思...(还好我国没有毒树果之适用..不然后面别玩了)
二.搜索机车之部分(刑诉130条之附带搜索以为适用)


A赶到乙家,时值深夜二点,A用力敲门,乙的太太丙隔着铁门问A何事。A表明身份,问乙在不在家,有事要问乙。丙答说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碍办案,丙只好开门让A进来。A表示要四处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进入房间、浴室等,并随意打开房间抽屉,在房间衣柜隐密处发现一袋可疑纸包,打开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将该物查扣,并要丙一齐到警局。丙虽表示不知此事,不过,仍跟A到警局。

------>
一.A赶到乙加.行夜间搜索发生有违背146条之规定夜间搜索之规定
二.甲之行为亦没有刑诉131之一同意搜索之发动.亦无热追缉之要件之下.已构成非法搜索之事实
三.一包未打开得纸袋.亦为违法搜索之部分
四.若适用一目了然法则必须为建立在合法搜索之下
五.综上甲之行为一切违法.乃无相当性理及急迫之下由而为发动另状之搜索.难谓适法

随后乙知道丙被带到警局,即自动到警局投案。甲乙丙皆被要求按捺指纹。丙以未犯罪为由,不肯按指纹,警察A告诉丙,不按指纹会被收押,丙只好配合

----->丙之部分以违法95条之告知义务.罪名告知

时值深夜三点,因只剩一名员警A值勤,A打算等其他员警回到派出所再制成笔录,但甲要求立刻问案,员警A也只好自己一人一边问案,一边记笔录,不过,却忘了录音。乙则表示要等律师来,才愿意作笔录,因而在派出所等候

----->
一.刑诉98条禁止疲劳讯问.100-3页问之禁止.及100-1讯问应录音.43-1问录分离制
二.以上A所为之讯问.一切违法

律师直到第二天早上八点才到,员警才开始制作乙笔录。直到中午时分,甲乙随案被解送检察官。丙不但未做笔录,且被警察释放,未被移送。下午五点,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甲乙。法院随即由值日法官开庭。检察官未到庭陈述。法官讯问甲乙后,以甲乙有串证之虞,当庭一并收押。最后,甲乙皆被提起公诉。

---->羁押.本为法官之职权.法官认为甲乙有串证之虞本有101之情形.必有必要为之使得裁定.然.
中间好像少什么东西.....但是想不到表情 ..EX丙为被移送...检察官未讯问...等....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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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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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说出乙之地址乃出于A心有不甘.以强制勒住其之脖子.取得之供述证据依刑诉98条之自白不
得出于强暴胁迫之下.可间以为作证上之遐思...(还好我国没有毒树果之适用..不然后面别玩了)
.................
能否将实务见解提供,无毒果适用?谢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0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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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果原则.本为证据法则之部分.为英美法所采.咎其因乃于当事人主义制下
为求双方地位平等之下.其为会对造之利益.所以适用于排除法则之内:其判断
为衍伸出合法取得之证据系为依据违法取正之资料上取得而延伸之.此时认为
就算后证据取正乃为合法.但仍建立于先前之不法取证.元原则上应为排除之
客体.....(具有相对排除以为可采之部分).....若我国具有毒树果法则之适用.已
原则上后取证据乃合法然建立在甲之供述之下原则上应为排除不采....

然之我国对正证据.区分为绝对排除.相对排除.与权衡法则与为区分.再相对排
除之部分.并无出现毒树果法则之适用.仅有英美法之善意法则与传闻法则.且
或许是敝人才疏学浅.无见实务有其认定而下此定论......

附带说明.其实动于丙宅搜索收到的甲基安.是非供述证据.故.可适用158-4权
衡法则~~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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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不吝啬的提出见解喔~^*^

我有好多问题喔...不过需要整理消化...稍后再来请教..

(鞠躬ing......) 11堂课的菜鸟妞...

希望大家继续多多发表意见讨论 ^^

======================================================

另先请教喔.

丙不但未做笔录,且被警察释放,未被移送。<--看似有争议却不知适用那个法条解释?

律师在刑诉中所扮演的关系角色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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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09 00: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深夜一点,值班员警A走出派出所准备到对面超商购买食物充饥,经某大楼骑楼时,发现有一男子甲正要发动机车,不过,却不时左顾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顿觉该人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查,要甲出示身份证。甲表示未带在身上,即发动机车要离去,A即拉住机车车头不让甲离开,两人正在拉扯时,另一男子乙从后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敌,奋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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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得部分.并非为88条现行犯之适用.原因乃回现行犯乃犯罪实施中会实行中被发觉之时
.且88条第三项之准现行犯乃被追乎为犯人或职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品.抑或身体.身着衣物
现有犯罪之痕迹者言.甲之行为仅发动机车家左顾又盼.并非为现行犯之要件.....
.......

也许您有所误会了,在下所指之现行犯,是指违反刑法第一三五条以强暴手段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现行犯
依题意,乙先勒住A的脖子,而甲又于随后加入战局,甲乙之行为明显是以强暴手段妨害A依法执行公务,故在下认为可以第八八条之现行犯逮捕之。
不过您所提到的第八八条之一第一项因盘查而逃逸者之迳行拘提,在下倒是没想到,受教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2-09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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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enia_jj 于 2009-12-08 13:42 发表的 期末作业-刑诉案例: 到引言文
老师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没出问题,要自列问题点 ><。才上十一堂课就出这魔大篇的案例,好吓人。求解。
题解:

请先从题目抽出案例事实和刑诉有关的有那些?请条列并申论之。 
那些事实没有明文规定无法条适用,但有实际争议点的?
.......

A赶到乙家,时值深夜二点,A用力敲门,乙的太太丙隔着铁门问A何事。A表明身份,问乙在不在家,有事要问乙。丙答说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碍办案,丙只好开门让A进来。A表示要四处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进入房间、浴室等,并随意打开房间抽屉,在房间衣柜隐密处发现一袋可疑纸包,打开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将该物查扣,并要丙一齐到警局。丙虽表示不知此事,不过,仍跟A到警局。

这边补充一下关于「丙虽表示不知此事,不过,仍跟A到警局。 」这一段:

1.依刑诉法第七六条之一般拘提,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经传唤迳行拘提之,另依第七一条之一,警察为调查犯罪事实之必要,得以通知书通知嫌疑人到场询问,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2.依题意,先不论A违法所起得之安非它命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丙为犯罪嫌疑人乙之太太兼同居人,依此事实足以合理怀疑丙可能为乙之共犯,应无疑义,惟就丙当时之所为并未符合第七六条迳行拘提之客观要件,故不得直接将丙带至警局
3.较为合法之行为应是以通知书另行通知丙,若丙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则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才是


其实这部分在下也不大有把握,若他人有其他高见欢迎提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2-09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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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enia_jj 于 2009-12-08 13:42 发表的 期末作业-刑诉案例: 到引言文
老师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没出问题,要自列问题点 ><。才上十一堂课就出这魔大篇的案例,好吓人。求解。
题解:

请先从题目抽出案例事实和刑诉有关的有那些?请条列并申论之。 
那些事实没有明文规定无法条适用,但有实际争议点的?
.......

随后乙知道丙被带到警局,即自动到警局投案。甲乙丙皆被要求按捺指纹。丙以未犯罪为由,不肯按指纹,警察A告诉丙,不按指纹会被收押,丙只好配合。时值深夜三点,因只剩一名员警A值勤,A打算等其他员警回到派出所再制成笔录,但甲要求立刻问案,员警A也只好自己一人一边问案,一边记笔录,不过,却忘了录音。乙则表示要等律师来,才愿意作笔录,因而在派出所等候。


1.依刑诉法第二O五之二,警察因调查犯罪事实之必要,得对经拘捕到案之嫌疑人违反其意愿进行非侵入性之鉴识措施
2.依刑诉法第一OO条之三但书,警察得因受询问明示之同意而进行夜间讯问,另依第一OO条之一,讯问被告应全程录音,必要时应全程录影,而笔录与录影内容不符者不得作为证据,而该条但书亦有明示,若情况急迫者不在此限
3.依题意,甲乙皆为犯罪嫌疑人,故警察依第二O五之二为调查犯罪事实,要求其按指纹应属适法。有疑义者应属丙,因其并非属经合法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故不得依第二O五之二要求丙按指纹
4.甲于深夜三点主动要求问案,依第一OO条之三但书,此时之夜间询问应属适法。惟A却忘了录音?依第一OO条之一但书,若此时就个案之认定确属情况急迫者,则可例外的不予以排除;若非属情况急迫者,其证据能力之认定,则属重要之争议问题
5.就全程皆未录音之笔录之证据能力,目前计有三说:
   a.无证据能力说─该份笔录直接将之排除
   b.权衡排除说─以第一五八之四权衡法则具体认定之
   c.不利推定说(通说)─推定该份笔录无证据能力,须由检察官自行举证证明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及笔录之真实性,方能赋予其证据能力
6.此外,于进行案由讯问前,须依第九五条先行告知被告之权利,若未告知,依第一五八条之二,除非符合善意取得之但书,否则不得作为证据


最后要强调的是,第三点的部分在下也不大确定......

此外,在下亦有些疑问,希望能有其他高手提供意见:
A以不正方法要求丙按指纹,此处非属自白,应属鉴识措施,应如何处理?
A自己同时兼任问案及笔录制作人员,就在下所知,这部份应该是有问题的,但详细的学说见解及法律依据又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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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己同时兼任问案及笔录制作人员,就在下所知,这部份应该是有问题的,但详细的学说见解及法律依据又忘记了?

<--这部份上课时也有问教授,原先立院好像是有要求要录制与问案分开各一人,但实务上无法实践,有执行困难,警力不足。故具教授的说法,目前仍一直都是单人作业。我们认为这样不ok,很容易造成少录或预录重录笔录的状况发生,上了法庭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会有争议。但教授说这是实务上的执行无法落实的困难。而详细的学说见解我就不知在那可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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