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5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行政罰法練習4
甲因過失幫助,但乙卻是故意教唆丙故意違反行政義務,3人共同於95年1月1日違反行政規定,主管機關於95年2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3:18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管見敬請指正

行為人為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人,行政罰没有處罰教唆人(3)

處罰以行為時法律,自治條例規定為限,並適用最初裁處時的規定,裁處前有變動者, 適用最有利受處罰人的規定。(4, 5)

裁罰案因提起行政救濟而未確定,故適用新規定(參釋287)

所以
甲、乙不罰,丙不加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3:5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按行政罰法14,法條是故意實施,但立法理由是指單一正犯論,因為不必如刑法.因此故意教唆幫助他人違反行政義務,也是成立共犯,但處罰分別而已.再按行政罰法4,5,行為時法,或第一次裁罰時法,從新從輕原則.查本件,1月15日修法
1.1甲為過失幫助(1月1日),依4,5,行為時要罰,裁罰時(2月1月)免罰.(甲因為過失,不為共犯,僅依行政罰法7,有罰過失時要處罰)
1.2乙為故意教唆,依4,5,行為時輕,裁罰時法重,從輕,依原規定罰
1.3丙為故意行為人,依4,5,行為時輕,裁罰時法重,從輕,依原規定罰

查本件2月15日修法,為第一次裁罰後修法,非行政罰法5的從輕規定,
2.1甲,依原規定(不是14的共犯,但若有規定為7的過失犯)
2.2乙依原規定,共犯
2.3丙依原規定,共犯
.........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10:2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柏大的發問的題目太多,小弟就此題發表個人見解:
對錯不知喔...

首先行政罰法乃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設之罰則,並不涉及教唆或幫助(第三條)。再者,對於故義或過失乃針對行為人(違反義務之行為人)(第七條-行為責任)。另外對於幫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得利(第二十條), 得以追繳。(並非處罰)

第四、五條規定--處罰法定主義及從新從輕源則
所以甲乙救濟後不罰,行政機關僅得其得利追繳。
丙為行為人故受其規範
釋字287乃行政機關對法規所為之解釋。(行程法159條2項)亦為自治條例
然其乃對於前釋示不合法始有後釋示之適用。
行政機關之釋示乃對法規之解釋,並非新規定,故其適用自法規公布施行起有其適用。並非新釋示一律取代舊釋示。

以上個人見解....不好意思,書本不在身邊....所以是胡說八道。

另外給柏大一個建議:
行政法不同於刑法,雖然都是三階(大、小、結),但刑法在論述是多方面思考,著重論述過程及引證(判例(決)、釋字);而行政法釋單向思考,論述過程引證法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05 17:4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之所以如此寫法,在於發現行政罰法和刑總,居然很像,那關於處罰的論述,按通常的行政程序(沒有標準化解法),在行政罰法似有結構化解決,以明思緒.

......
爭論在行政法實務,認為行政罰法不是刑總,不能用同一理論視之.(但卻有人以TB,違法,罪責,來分析條文),所以在
1共犯(僅有故意)(無從犯)
2沒入(含有不當得利)
3成立要件上,僅為普通法.
4過失犯,依個別法規定.(大部分個別行政法,條文只有客觀要件)(形同排除過失犯的可罰性)
5未遂犯(實務的重要階段,即為即遂)(法條看不出來)

另外行政罰法也有程序部分,(只是少得可憐)(而要用行政程序法條文,來補充)
或許各別行政法的處罰規定,套在行政罰法上,還有許多問題.

......
另外釋字287,在行政罰法前已有,但行政罰法已做出4,5的從新從輕,且以第一次裁決時為準,兩個規範如何競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7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