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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罚法练习
甲利用大水过后,整治其河边的鱼塭,河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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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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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见: 没理由

没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行政罚法(第1条)

没入, 除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物成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工具者外,以属于受处罚者所有为限。(第22条、第21条 )

甲租用乙器具,器具非甲所有,且乙无违法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怪手」不能为没入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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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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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利用大水过后,整治其河边的鱼塭,河川边满是砂石,租用乙的怪手,正在挖砂石中,被河川局发现,河川局要没入乙的怪手,是否有理由?
.............
一,甲的行为恐涉及盗采砂石,违反水利法..
1客观上:甲之行为,有用工具挖砂石,但尚无出售行为
          依实务:重要阶段行为论,只要着手,即为即遂
          学者:应论未遂,除非行政法有特别规定,否则不罚.
      管见,应不罚.
2主观上:是整治自己的鱼塭,而挖砂石或意在出售故意?
3违法性:为了自己的财产,而挖鱼塭,可以正当防卫.
      若客观按实务 
4罪责性:并无过当行为.不用再论此了.
综上,甲的行为不罚.
二,乙出租怪手于甲,可能得没入适用?
1客观上:按行政罚法第22条,须第3人甲之行为违法,查本件并无.(至此,已经停止审查)
2主观上: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已不用再论此)(出租整治鱼滥用,纵为故意,亦合法.)
违法性
有责性
结论:不得没入怪手.
三,按行政罚法14帮助共犯违犯行政义务(采单一共犯说),及行政罚法第21条行为人所有者没入,查本件乙故意出租怪手供甲挖砂石,唯前述甲并不违法,则乙亦不该当共犯.因此,乙之出租怪手不得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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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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