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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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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妨害名誉之案件求助
甲公司在奇X部落格举办为「甲公司旗下的乙产品」征求广告词,甲公司仅在部落格的活动网页上注明下列文字  「本公司征求乙产品爱用者提供10字以内的广告词,经本公司采纳后将给予3万元奖金!请将您宝贵的词句在本公司的部落格留言板上发表,并请留下您的姓名及联络方式,方便与您联络。
备注 :若广告词有完全相同的时候给付奖金以先发表的为优先,名额乙名。 即日起(由发文时间为2月20日来推,应自2月20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
特别声明:   
本公司一向尊重智慧财产权,请投稿者切勿抄袭侵害他人权利,否则应自承法律责任。」
 

自2月20日至3月31日之活动期间,很多人留言,其中也包括 丙 。
 

而3月31日活动截止后,至4月10日上午10点这段期间,甲公司没以任何形式(例如在活动网页上公告)告知参与活动人是否有获奖名单。
 

4月10日上午10点时, A 参赛者留言「请问结果出来了吗」
 

直到8月18日时, B 参赛者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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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1 16:36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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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可能
2.先求其原谅,如果对方不需要道歉,你的结果就是民.刑事一齐了,也许刑法可认罪协商,民事就看判决了,能在警局解决最好,在法院一定留刑事记录
3.这不是重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02 08:53 |
xs968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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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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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参考:

如果是对「可受公评」事件提出评论(刑311),且有相当(不是确信)的理由者(释509),应是言论自由保障的部分。

不过打官司讲证据、靠实力,有时还需要一点运气,也就是说「没有决对会输或决对会赢的官司」。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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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03 13:12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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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二楼讲的一样
释字509号解释是该法条的重要见解
而且讲的对象没有办法让一般人知道究竟是指谁
所以刑事部分的胜诉机率大
至于民事,请他举证你的言论在一般的生活经验中可以是指他们公司
再者公司,可以请税捐单位查税
有公厂违建,寄信给工务局
有污染,寄信给环保局
不处理,可以寄信给监察院
甚至总统的意信箱^^"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8-12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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