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总则推测承诺
1乙为某宗教信徒,依教规不能抽血和输血.某日车祸昏迷,甲为医生认为情况紧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2:2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依实务见解,须事先告知:
1病况
2治疗方案
3风险(并发症)
4治愈机会
5医院及医生能力
不能只拿一张签名同意书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17:32 |
blues0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5 22:25 发表的 [刑法]总则推测承诺: 到引言文
1乙为某宗教信徒,依教规不能抽血和输血.某日车祸昏迷,甲为医生认为情况紧急,为救治乙,决定开刀,并抽血验血型,并输血,因而救了乙生命.请问甲有无刑责?
2又若医生对病人开刀之告知,需符合何种要件,其范围为何?始能免罚.签了同意书,可以吗?


超法规阻却违法:
1.被害人承诺
2.推测之承诺
   意义:由于被害人丧失意识,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而在事实上不能或一时未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此等事实上久缺同意之情形下,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可能因推测之承诺而阻却其违法。  
3.义务冲突


依题意:属于犯罪三阶论中的阻却违法

意义:所谓阻却构成要件同意:是指行为人之行为已构成要件该当,且未先得被害人承诺(允许),或行为当时客观上无法得被害人之承诺(允许),而为公共利益或不违公序良俗之行为,但依一般社会之常理习惯,被害人会同意该行为,而阻却违法。

第1题:观题意,被害人(某宗教信徒)已昏迷,甲医生认为情况紧急,为救治乙,决定开刀,并抽血验血型,并输血,因而救了乙生命。此已完全满足阻却违法之构成要件,伤者已丧失意识,甲医生本于救人立场上,开刀如属医疗救助目的之适当医疗手段丈,就伤者本人之利益以及医师之医疗义务,可推测,假如病患清醒,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场,亦必能同意,亦系与实际之同意相当者,即属推测之承诺,而得阻却违法。

第2题:
法条上,已取得被害人承诺,包含业务上正当行为在内,题中,医生对病人开刀之告知,本为医疗目的,因医疗本身也有风险,故应得病人之同意;承诺要件如下:
1.客观要件:
  (1)须为容许承诺之法益。
          (还活着)
  (2)承诺须于行为前发出,且于行为时仍然有效。
          (承诺前还活着,承诺时也还活着)
(3)须为有效的承诺。
          (承诺后还活着)
2.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于承诺有认知,而为该行为。   
                        (病人知道开刀有风险,为了自已好还是要开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5: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4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