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
一.乃行為人於原因階段具有特定之犯意或能預見特定之法益遭致侵害
而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限於無責任若限制責任能力之下實現不法行為
二.雖行為人於犯罪之下乃不具或欠缺責任能力之下.但就其因乃在行為
人句完全責任能力之下決定下灑之種子.故為原因自由行為
三.針對其之可罰性理由.有如下學說:
前置論-->要點:自陷於麻醉狀態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論-->要點:"正常的我"利用"不正常的我"
例外論-->以目的性現縮解釋.例外可罰
不罰說-->就是認為本行行為違反行為罪責同時說
有學者認為:原因自由行為是不存在的東西.因為能認出真正的行為所在
階段.就可以知道他是無中生有
四.刑法19條第三項真的是原因自由行為嗎?
有學者說是.有學者說不是:而且說不是的學者事師父.說是的學者是弟子
自醉行為(麻醉撞狀態下的不法行為):
一.跟原因自由行為很像.但是差別在於自醉行為於原因階段並無特定之犯
意也沒有能預見特定法益遭致侵害之虞.自於自己之行為自陷無責任若限
制責任能力之下實現不法行為
二.本行為於我國刑法尚未明文著墨.但於德國刑法323條a有明文規定
三.有學者認為德國刑法中自醉行為.對重罪太輕對於輕罪過重
區別:
一.原因自由行為法有明文:自醉行為罰無明文
二.原因自由行為任用所有犯罪之責任要件:自醉行為乃獨立犯罪類型之
責任要件
三.原因自由行為於行為階段之原因階段有犯抑或能預見特定之法益招致輕害
:自醉行為於行為階段之原因階段無階段有犯抑或無能預見特定之法益招致輕害
補充:刑法185-3醉態駕駛罪乃刑事政策之一環.不論故意或過失.是原因自由行為
或是自醉行為通通入列
--------------------->以上為小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