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5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unice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6题
1.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之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是为
(A)条件 (B)期限 (C)负担 (D)期日
答案是B
我有看到民法第119~121期日和期间
不知道期限是怎么来的



2.下列权力中,何者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答案是A
我知道客体是物,但不太懂题意
选不出来一个正确的答案



3.对于何种行为构成了刑法第278条第一项重伤罪的规定,必须同时参考刑法
第10条有关重伤定义的规定,始能加以解释,这里运用了何种法律解释的方法?
(A)类推适用
(B)准用
(C)体系解释
(D)立法解释
答案是D
虽然觉得D合理,但是我觉得选C比较好,
因为题目都说了要"同时参考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1 09:28 |
we0935o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此提法条没有~因为这是法律的名词解释
条件与期限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来影响法律本身的效力
条件-对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决定发生或者消灭
期限-确定事实之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2.消灭时效~就是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人~丧失追诉权力~我国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例如:自然债务~民法§125~因15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与债务都存在~但是会因为经过法定15年求偿权~债务人可拒绝清偿
所以只有[请求权]才会有出现消灭时效~

3.此提乍看之下..真的会选体系解释
但是答案~确定没错~
因为它是利用立法解释里的[事前解释]~同一法规内~有关的关键字~如刑法所写的[故意]或[过失]的定义~在刑法分则中~如果有提到关键字时~还是要参照该法的解释

~~~此题为95年地方特考三等25题~答案为C或D皆可~所以也可用体系解释~我刚查阅一下~来更正一下!!抱歉~

体系~他是把全部法规视为一体~例如刑法有关[血亲]~则要参照[民法]所规定的法条~通常是跨法域..

4.有点麻烦....留给其他人解吧!

5.念一遍宪法§170 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程序)

6.目前尚未念到~抱歉



小题..
1.我目前听到的老师有两种说法~一种就是一样写到下一行去~一种就是把个格子线当作没看见~缩小字体~让题目可以写到第一行

2.你的法条好像察错~公职人选选举罢免法§24 才有规定几岁能选什么~不是14条喔~可能你看错
直辖市长~依照24条规定~就是30岁
另外~你说的35岁~应该是以前省长的年龄吧~现在省非地方自自团体~没有民选了~


加油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0-22 12:0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21 23:29 |
dow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6.旅店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之损毁,应负何种责任?
(A)过失责任
(B)重大过失责任
(C)不可抗力责任
(D)事变责任
答案是D
这题我是真的不知道要选哪个了
因为脑中一直冒出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分为事变责任和不可抗力责任
事变责任:告能预见、避免、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客观情况
旅店的责任应该只到事变责任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参与讨论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2 15: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