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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319第3项 是 343准用 267 例外吗 (这样对吗)
刑诉中有这样一个观念?  319第3项  限缩审判范围???为神咪??凹屋~
换方式问  为什么  可以用可否自诉  决定  法院可否审理
而且  进而代替343准用  267  ?????成为例外
 

状况约如下:
 
单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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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耐 忍让 慈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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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罪 :不可自诉(231)~被害(乙)

231是哪一条??????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0 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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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题目不太清楚可否重新再修改清楚些

1.b罪 :不可自诉(231)~被害(乙)
既然是不可自诉当然乙就不能自诉,除非a罪甲已经自诉了。

2.假设甲已经自诉a罪了,那本于319III法院审理的范围自然有343准用267,除非有319III但书的情形。不过如果有319III但的情形,甲根本就不能提起自诉,是全都不能自诉,而不是甲得以自诉乙不得自诉,否则就会一个犯罪事实分隔成两个公自诉程序,违背了319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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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0 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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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抽象的说 表情

但是我只知道
319第三款
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自诉不可分)。但不得
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或第三百二十一条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所以单一案件:(想像竞合犯)
甲->A:刑法271杀人.非告诉乃论
甲->B:284过失伤害.告诉乃论
B以319III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所以杀人罪也
要进入自诉庭.但不得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不在此限->系因为杀人罪是分告诉乃论之罪
所以原本284过失伤的的部分要改进入公诉庭因为杀人罪为非告诉而因刑诉267.所以及于284
过失之上的部分

或是:甲侵入乙宅.叫乙内乱乃论
假使甲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与100条(内乱)
而乙要自诉306(侵入住宅)但是100条(内乱).是319III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
所以要进入全部公诉

或是.甲为乙父.甲挥棍打丙时.打中丙亦.不慎打瞎乙
丙以伤害提自诉.但是乙之部分过伤致重伤因为刑诉321.所以全部还是要跑到公诉程序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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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30 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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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大家帮忙解答

这里  转录   昔日好新同窗好友之回复  希望大家能耕我依样  更了解喔~~


b罪231是啥?是321吧!?
表情   没错  就是321 (自诉限至滴规定)   偶对不起大家

319第3项本文说一部可自诉 他部不可自诉 一部自诉后 因自诉不可分 所以他部还是可以自诉

但319第3项但书 他部(不得自诉)比一部(可自诉)重 或他部是一审高院管辖之案件 或他部是321的情形 一部自诉后 他部还是不可以自诉

因319第3项但书 他部不可以自诉了 法院当然不可审 所以319第3项 限制了审判范围

表情 


忍耐 忍让 慈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3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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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7-30 00: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您的题目不太清楚可否重新再修改清楚些

1.b罪 :不可自诉(231)~被害(乙)
既然是不可自诉当然乙就不能自诉,除非a罪甲已经自诉了。

2.假设甲已经自诉a罪了,那本于319III法院审理的范围自然有343准用267,除非有319III但书的情形。不过如果有319III但的情形,甲根本就不能提起自诉,是全都不能自诉,而不是甲得以自诉乙不得自诉,否则就会一个犯罪事实分隔成两个公自诉程序,违背了319的意旨!


表情 表情 表情

对不起  我案例事实没写好
这是  父亲偷完儿子~~顺便~~~ 跑去偷她们家房客滴案例  所以没有三一九第三项但书
我下次会注意  滴  谢谢批评  (感恩)


忍耐 忍让 慈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3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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