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63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888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47 刑事诉讼于法院裁定开始再审后,受判决人死亡之情形,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47 刑事诉讼于法院裁定开始再审后,受判决人死亡之情形,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a)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案件,受判决人于再审判决前死亡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再审

(b)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案件,受判决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14:30 |
ss20081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案件,受判决人于再审判决前死亡者,其再审之声请及关于再审之裁定失
其效力,法院毋庸裁判

刑诉438条(终结再审程序):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之案件,受判决人于再审判决前死亡者,
其再审之声请及关于再审之裁定,失其效力。
意思是:判决人已死了,再判下去也是没有意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9 14:58 |
yygg6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s20081102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15: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1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