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888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11 下列关于诉讼卷宗之叙述,何者正确?
11 下列关于诉讼卷宗之叙述,何者正确?

(a)第三人释明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经法院书记官同意,得阅览卷宗

(b)第三人经当事人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7 22:24 |
craig050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1 下列关于诉讼卷宗之叙述,何者正确?

(a)第三人释明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经法院书记官同意,得阅览卷宗

(b)第三人经当事人同意,而声请阅览卷宗者,应经法院裁定许可

(c)參加人经当事人同意后,得阅览卷宗

(d)卷内文书涉及当事人隐私,如准许他人阅览卷宗,有致其受重大损害之虞者,法院不得准许声请


(A)§242第二项第三人经当事人同意或释明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应经法院裁定许可,并非经书记官同意,只是要向书记官声请

(B)§242

(C)同A之解释还要法院裁定许可,并非当事人同意就可阅览卷宗

(D)§242第三项法院得裁定不准许"或限制前二项之行为",顾名思义就是有准许的空间,但会受到限制。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7-28 00:52 |
yygg888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craig0508 感恩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12: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9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