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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boms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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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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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民法-無權代理的問題
今甲無意間取得乙所遺失之身分證,便以乙之名義向丙通訊行向丁電信業者申請門號。丙向丁取得門號後給于甲,甲大量使用該門號以致於欠下巨額電話費。問丁可能得分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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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29 11:0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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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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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話 契約事發生在本人與弟三人之間 而代理人非契約知當事人

所以我認為 丙是代理乙與丁訂約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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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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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9 16:06 |
安德森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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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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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的關係:
1.甲為無權代理屬效力未定.非經乙同意不生效力
2.甲可向乙主張遺失物返還及侵權責任
丁與乙的關係:
1.乙被甲盜用身分證為受害人.業者在知情的情況下.不得對抗甲
2.因此丁不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3.倘若不知情下得主張催告或撤銷
甲與丁的關係:
1.甲與丁雙方為直接債權之租賃行為
2.丁可向無權代理者甲主張民法266條之損害賠償及債務不履行
丁與丙關係:
1.雙方為間接合作.不發生直接買賣關係
2.丁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乙與丙的關係:
1.雙方為間接買賣契約關係.通訊行之丙.為業者與當事人乙之買賣橋樑
2.丙亦不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兩者無實質的買賣關係

綜上所述:以上純屬個人之見解.延伸一下問題.倘若甲因未繳電話費而業者以其兩年租約未到為由.可否要求履行2年之月租費?未打先付費有否違反比例原則?甲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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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29 23:19 |
安德森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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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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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的發表.我現在上來看.連自己都看不懂.邊跟女朋友吵架邊構思出來.結果她要我老實回答她.是不是在做其他事?當然老實回答她.結果就這樣分手了.民法我念了一個多禮拜.連法條都看不懂.但我卻很會吹牛.為了彌補上次內容不足.以下將來洗洗大家的眼睛.由於甲乙丙丁會讓我腦袋打結.所以將甲視為無權代理人(冒用人).乙為被害人.丙為店老闆.丁為通訊業者.茲就無權代理.債務不履行.覆代理.侵權行為.....等.做下列說明:
1.甲與乙的關係:
乙被甲冒用身分遭致人格權侵害.讓我每天接業者帳單接到手軟.精神慰撫金先借我拿出來用用.慰輔完了遺失物當然要請求返還.除了非財務性賠償外.請假找身分證及登報作廢的費用一併請求損害賠償.我國無權代理採無過失責任.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惡性重大.不得推諉.
2.丁與乙的關係:
受害者乙無故遭致通訊業者疲勞轟炸.影響個人名譽.精神慰輔金在次借我消費一下.再來請求人格權之金錢上之損害賠償.不知情的業者則可從事撤銷及催告的請求.
3.丁與丙的關係:
假設雙方契約上有載明需審核資格需詳盡.店老闆業務過失跑不掉.先來個私法人的名譽被破壞.亦即人格權受損.所以損害賠償在所難免.倘若契約無記載自無責任的負擔.店老闆僅不過是間接代理.也就是重覆代理冒用人與通訊業者的關係.無權代理人授權店老闆與業者建立契約關係.店老闆可能眼睛花了.明明身分證照片上看起來是位男生.經濟不景氣.時機歹歹.錢難賺.衝業績.顧肚子比較重要.充做冒用人為被害人授權之有權代理.業務過失先來治治店老闆.被害人對我業者提出的損害及慰輔金賠償一併請求.
4.甲與丁之關係:
冒用人在店老闆簽下之買賣契約有效.既然契約成立.應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物權行為亦產生效力.理應回復原狀.但實務上業者應該會上法院請求自助行為.要求無權代理人就應付價金部分尋求救濟.
5.乙與丙的關係:
無權代理人假冒甲身分害店老闆被業者追殺.損害賠償在拿出來消費一下.
後面為什麼越寫越少?無聊的女人又在精神折磨 表情 綜上所述.行為之處罰當然是以無權代理人侵犯他人法益為論處.才不至有違社會相當性.後面吹牛吹太少.無奈.蠟燭兩頭燒.暫時先這樣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01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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