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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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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乐] 行政机关v内部单位
行政机关v内部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机关:就法定事务,有决定并表示国家意思于外部,而依组织法律或
    命令 (以下简称组织法规) 设立,行使公权力之组织。
二、独立机关: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
三、附属机关:指为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之需要,划出部分权限及职
    掌,另成立隶属之专责机关。
四、单位:基于组织之业务分工,于机关内部设立之组织。


 
行政机关 
 
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二项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
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
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4条
下列机关之组织以法律定之,其余机关之组织以命令定之:
一、一级机关、二级机关及三级机关。
二、独立机关。
所以四级机关不须以法律定其组织



内部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23条
机关内部单位分类如下:一、业务单位:系指执行本机关职掌事项之单位。二、辅助单位:系指办理秘书、总务、人事、主计、研考、资讯、法制、   政风、公关等支援服务事项之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25条
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一、一级内部单位: (一) 处:一级机关、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及二级机关委员会之业务     单位用之。 (二) 司:二级机关部之业务单位用之。 (三) 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四) 课:四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五) 处、室:各级机关辅助单位用之。二、二级内部单位:科。   机关内部单位层级之设立,得因机关性质及业务需求弹性调整,不必   逐级设立,但四级机关内部单位以设立一级为限。   附属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

行政机关与内不单为区别标准
1有无单独的组织法规
2有无独立之编制及预算-----人事及会计或主计单位
3有无印信---大印或关防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放宽
---为避免政府财政过度负担,及基于充分利用现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关机关支援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或由相关机关代为编列其他机关预算之情形,尚难因该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及预算未完全独立,而否定其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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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2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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