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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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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法里的「法令不备下之行政」是指...........
「法令不备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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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1 19:3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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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职权命令以及紧急行政
总之行政是积极的,纵使没有形式上的成文法规范基础,只要符合实质意义的全法秩序,只要是对人民国家有益的,都可以(有时甚至是应该)去作。

法令不备的法令,是指形式意义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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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1 20:48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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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那可以这么说吗?     >>>>「法令不备下之行政」也是合乎法律的行政?
                                                还是尚由司法审查的行政呢?

表情 表情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02:21 |
Da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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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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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于 2009-06-12 02: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那可以这么说吗?     >>>>「法令不备下之行政」也是合乎法律的行政?
                                                还是尚由司法审查的行政呢?

表情 表情



司法审查还是无法清除 老鼠屎.......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04:25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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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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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nni 于 2009-06-12 04: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司法审查还是无法清除 老鼠屎.......表情


表情 上述内容代表何事呢??表情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08:51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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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会对行政行为之过程审查
只会对违法的结果作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项定有明文:逾越权限,滥用权利之行政处分,以违法论.
司法若对行政行为之过程审查,岂不违权力分立的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2 09:5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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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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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不备下之行政 应该属于特殊较瘦的用语
然依其归类
依其体系系有别于法律优位,法律保留
故小弟认为应系指行政机关不须依法律规定或依法授权的
行政行为   又其行政行为之是否依法律规定或授权始得为之
也就是法律保留的界限
其学说分别有 干预保留说 全面保留说 及重要性理论
实务后来采重要性理论
于释字443号解释理由书中明文 采层级化法律保留理论

又是否容有立法机关不得干涉的行政?
一般有疑问的是 以前的特别权力关系 紧急命令 单纯的细则性事项
等然此些非完全的为立法不得干预的事项
而系立法有意使行政机关自行为之或已设置监督机制

较有疑问的是行政组织的订定
本来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规定
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一、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三、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
四、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故由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其应依法律为之
使得行政机关不受立法干预的自主权几乎没有

但经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三项增修以后
(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
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
)
其使得立法机关仅得为准则性规定
其于细部事项应由行政机关自行订定
所以现在的行政组织订立是较无疑问的法令不备下之行政

小弟酌建   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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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2 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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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或者行政行为,司法没有实际审查过后,司法怎么知道合不合法呢??
所以纵使是本来就合法的,也不是不能司法审查,只要有人提起诉讼,又有诉讼利益,司法有权利也有义务去审查的。

法令不备下的行政应该也是合法的行政,只是他依的不是形式的法律,因此他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
不过虽然他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但是在实际上而言,却符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等行政法抽象原则及宪法原则,所以他是一个超越形式法律但却合于实质法律的行政行为。

从而我们会为这样的行政行为开一个不确定的窄门,比如紧急命令或者戒严令,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颁布紧急命令或戒严令,可是作为一个国家领导人,眼看着国家都要发生紧急危难还不实施紧急作为,那么此时的法律保留不如不要,这样的法律祇会僵固的限缩该法律自己的生命而已,所以自然法学派、价值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就不会像纯粹法学派一样,坚持此时还要遵守形式法律。

不过现代宪政主义下的法律,因为经过二次大战后自然法学派的洗礼,多利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替该行政行为留下空间,而避免法律保留与该行政行为的碰撞,简单的例子就是宪法24规定国家赔偿的模式;在还没有立法国家赔偿以前,由于宪法已经规定了必须国家赔偿,因而国家必须让人民得以实施该权利,从而即使没有国家赔偿法也要透过类推适用的法学方法来让人民得以实现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2 23:45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2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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