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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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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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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法律行为vs非法律行为 原始取得vs继受取得
请问下列何者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动产质权?
A.继承取得
B.时效取得
C.法定质权之取得
D.动产质权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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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5 10:39 |
国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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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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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的发生:
1.绝对的发生-
原始取得--原权利上的负担会相减 如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发现埋葬物.....因为这些的取得使的原权利上的负担会减少
2.相对的发生
继受取得--原权利上的负担不相减
概括继受--如继承
特定继受--如买卖-赠与
创设继受(设定继受)--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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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新人用心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05 22:15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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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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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时,需从所有的『人的活动』开始分类,最广泛的是A阶层『社会生活事实』

从A阶层『社会生活事实』往下则分『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两个B阶层

从B阶层『法律事实』往下则分『行为事实』与『非行为事实』两个C阶层

从C阶层『行为事实』往下则分『适法行为』与『不法行为』两个D阶层

从D阶层『适法行为』往下则分『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两个E阶层

从E阶层『表示行为』往下则分『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两个F阶层

其中,E阶层『非表示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所以第二个问题:非法律行为请问是否等同于事实行为??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分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11:15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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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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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郑玉波先生所着法学绪论
一、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准法律行为:同属当事人之表示行为,但法律效果之发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为。
事实行为:因自然人之事实上动作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为,其不需有内部之效果意思,故并非表示行为之一种。
二、
权利义务之发生者,即权利义务开始与其主体相结合之谓也。可分绝对的发生与相对的发生两种。
绝对的发生者,乃非基于既存之权利义务而发生,纯系一种原始的新的权利义务之发生,故单在权利方面而言,谓之原始取得,例如无主动产之先占,遗失物之拾得,及时效取得等。
相对的发生者,即基于前主之权利义务而生者也。此种发生若单从权利方面观之,则谓之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复可分为下列四项:
(一)概括继受:亦谓之包括继受,系基于一个原因,合多数权利义务为一体,而继受者,例如继承,及公司合并是。
(二)特定继受:即基于个个原因,而继受个个权利者,例如买卖及赠与是。
(三)移转继受:前主权利原样移于后主,谓之移转继受。一般之继受,大抵如此。
(四)创设继受:亦称设定的继受,即将前主权利之内容之一部,作为别种权利而继受者,例如地上权,抵押权之设定是。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17:11 |
mickey83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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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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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看不懂捏
请问ABC三个都不算是法律行为吗?
D为什么是呢?
还是不了解怎么分辨法律行为


努力实现梦想
╭Love❤Mickey╮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6-25 10:1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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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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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再次说明:

在讨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时,需从所有的『人的活动』开始分类,最广泛的是第一阶层『社会生活事实』,所有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事项都包含第一阶层内。

第一阶层『社会生活事实』往下则分第二阶层的『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分类的标准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有些『社会生活事实』可以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但有些不会;例如朋友间邀约看电影、亲戚间拜年等都不会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属『非法律事实』。

第二阶层『法律事实』往下则分第三阶层的『行为事实』与『非行为事实』,分类的标准是『跟行为主体有关』,也就是跟人的行为有关的属『行为事实』,而跟人的行为无关,但是有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的属『非行为事实』;行为事实涉及人的精神作用,跟人的主观上、内心意识上、目的上没有关系的,属『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分事件与状态两种。

第三阶层『行为事实』往下则分第四阶层的『适法行为』与『不法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符合法律上价值判断的行为属『适法行为』,而违反法律上价值判断的行为属『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分侵权行为与违背契约义务两种类型。

第四阶层『适法行为』往下则分第五阶层的『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是否行为人以一定的意思为内容而表示于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反过来说,如果不以表示一定之意思为必要,不需要将内心一定之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且不论行为人内心有如何之意思,只要客观上有某种行为就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行为称为『非表示行为』,亦称『事实行为』。

第五阶层『表示行为』往下则分第六阶层的『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法律效果发生的原因』,基于表意人内心之意思属法律行为,基于法律之规定属准法律行为

综上:

A、B、C均不属法律行为。


个人浅见,请参考!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9-06-25 11:32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25 11:26 |
yeat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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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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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不太懂,毕竟因在下非法律系,面对如此多的专业名词结合实在搞的很混乱....


请问还有高手能以白话或是举例的方式说明吗?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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