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4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准用和类推适用
准用和类推适用...感觉分的不是很好
原本我自己读起来的想法是
准用,是在立法时就已经预见有公开性漏洞,而以明文指示。
然后类推适用,是没有明文指示,在法条有公开性漏洞,才用类推适用。
不知道这样分对不对?(用法绪的底在推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7 11:00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类推适用,系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类推适用系基于平等原则之理念,而为普通法院所使用,「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之法理,为类推适用之基本原则。
关于类推适用,法律苟已定有明文,即无漏洞可言,自不生补充问题。如法条已设有准用规定,法院迳加类推适用即可,与滋所谓具有造法作用之类推适用,尚有不同。
故漏洞补充之大前提,必须其规定有缺漏。若法律仅为避免规定之重复繁杂,已就事项中一主要事项设有规定,而将类似之其他事项,准用其他类似之规定,斯已无缺漏可言。

“解释上,可准用关于代理之规定“,个人认为可能系法官就体系解释而生之见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07 13:21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按适用系指完全依照法律之规定而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也就是法律明定关于某一事项之规定,直用于某一事项。

而类推适用则为论理解释之一种,系对于法律无明文直接规定之事项,而另择其关于类似事项之法律规定,以为适用,亦可称为类推解释,相当于我国旧例之比附援引;而类推解释(适用)于法学方法论上系广大法律条文适用之范围,因此亦为广义扩张解释之一种。

另准用本质上亦为类推适用之一种(郑玉波,法学绪论,第65页,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8月第4次修订再版),但与类推适用不同者则为前者系法律有明文之规定,而后者则法律并未有明文之规定。

==================

来一题试试看吧!

甲.乙两个相类似事项,法律仅对甲事有规定,对乙事项无规定,而吾人对于乙事项如认为应与甲事项得相同之结果时,即应用何种解释方式?
A适用
B准用
C类推适用
D并用

答案是???你会了吗?

从上述题目可知,

因为乙事项﹝法律无规定﹞,

所以是类推适用,

若乙事项﹝法律有规定﹞,

则为准用。

故本题答案是:C

结论:以后遇到这类的题目,你只要分别﹝法律有无规定﹞这几个字,就可以轻易答对了。

表情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举例很好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07 15:10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知道楼主是考什么考试,居然还读到判决内容去了,说真的个人对上述89台上第2049号判决(找不到这个判决)、74年台上2014号判决(这个就有了,是一样的内容没错)会用到[代表与代理固不相同,惟关于公司机关之代表行为,解释上,可准用关于代理之规定]这样的讲法,真的是不以为然。

所幸,现在的法绪考选择题来说,只要以法律有无规定来具体判断就可以很明确看出答案了,而申论题倒是不会考这类的题目,请放心。
表情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07 15:2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的见解很正确,不过关于准用与类推适用仍然有些差别。

不过由于该差别最高法院在以前并没有掌握的很好,所以你会看到有时说准用有时说类推适用。

准用与类推适用最根本的差别在于

准用不一定要与该法条相同才能适用,因此可以分为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仅有法律效果规定的准用,可是类推适用必须要整个类型与该法条类似(虽不该当该法条之构成要件),且价值目的与该法条的规范意旨类似或一致,然后再产生该法条的法律效果。

准用举例而言如263,终止与解除并不相同,可是在法律想要给的效果上有些是一样的,如果法条要再重复一遍的话,就会太累赘。

正正由于是这样,所以准用只有法律规定时才能用,我们不能自行准用,我们只能依民法1条的法理来类推适用,否则便有自行造法之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7 16: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5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