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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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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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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400條文-發交審判
400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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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16:2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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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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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內亂罪檢察官向地方法院起訴,地方法院下了本案判決,後來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下了判決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此時該高等法院所下的判決不以管轄錯誤論。

就是原地方法院的瑕疵(違反第4條的管轄權)被補正了,不要再繞來繞去,反正高等法院也已經下了判決,並沒有減少被告的審級利益,只是多了一審,但如果為了這樣再撤銷發交給高等法院,那只會使訴訟更不經濟,更多審而已,所以就不必再論以高等法院的判決沒有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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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4 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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