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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纯正身分犯之共犯
Q:甲教唆乙杀甲之父亲A,并由甲之弟丙提供协助,论甲乙丙之罪责?   加一句,乙着手实行,A死亡。

甲:教唆杀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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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2-25 19:53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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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上面念十次你就懂

理论的东西我不太懂,但我很会举例 表情
共同实行、教唆属第一线,就是要符合成立要件
帮助犯属第二线,单纯帮助行动不可能成立犯行
如甲要杀死乙,你刚好手中有刀,说:给(那就符合)
如果没上述情节,你在菜市口,拿一把刀喊一百年:给 表情(变肖仔) ,乙也不会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5 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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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
我觉得不是用31条
31条的状况和这情境不太合吧
因为乙并没有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

我觉得用30条比较好(我没有否定你喔,我们在discuss,ok?)
第30条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如果说正犯没有实行,当然帮助犯没有犯罪
但是,若正犯实行,帮助犯是依正犯所犯之罪论处吧
好啦~~我承认题目不太清楚(老师可能想说,我们行政科的,题目简单易懂就好了)

现在乙已经把甲父A杀死了
所以就是乙已经杀人既遂,普通杀人罪

而丙应该是依乙的罪成立帮助犯....是吧?
才成立帮助普通杀人罪

最后我自己想是这样啦
只是还是觉得很奇怪就是了
明明就是自己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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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20:02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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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是属于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吧,简单想就好了,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如果用272,我觉得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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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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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没错,你对.......

当初是我设计的模组另加状况
如果反过来乙是杀自己父亲,就要以30+31条。
丙(非其子)帮助犯变普通杀人罪(以31排外)
最后我自己想是这样啦
只是还是觉得很奇怪就是了
明明就是自己的爸爸

我不是告诉你
帮助犯是属于第二线
讲不听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13:5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5 2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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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有问题很正常,因为这本来就该有问题,按杀人罪271与272应该系属责任要素的例示规定,可是偏偏国内的实务跟某些法学家把他视为分立的,他们认为271是杀人罪,272是另一个罪,问题是271跟272的构成要件与要保护的法益其实是没有把他视为两个独立犯罪类型的必要,因为271、272其实都是在杀人,要保护的法益也都是生命,而且质量同一,我们不会认为父母的命跟其他人的命是不同的,我们只是应该认为连父母都杀的人,这样的行为人,他的恶性应该是比杀一般人来得大啊,所以这是针对行为人来立的法,而不是针对行为来立的法。

可是当国内以分立理论为主流后,272变成另一个罪,明明在本质上不是另一个罪,你偏偏要把他拟制成另一罪,而刑法总则的规定几乎是以一个体系发展出来的,是在根本上有相互关联的,所以你在分则乱搞,当要跟总则联结使用解释时,就容易发生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

如果今天回到原本,我们认为271跟272都是杀人罪,只是如果犯272我们要加重其刑,那在本案不管用刑法总则那一条,得出来的结果应该都是相同的。

不过既然我们要准备的是国考,那就说说主流的看法,由于271、272是两个不同的罪,依据林山田教授的见解31条系用于无身分人教唆帮助有身分人,或共同正犯的情形下来使用,所以本案并不能适用31,甲教唆乙杀甲父,而要依29第2项(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性),应成立271杀人罪的教唆犯(因为正犯乙犯的是杀人罪271)。
丙依30第2项成立271杀人罪的帮助犯(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性)。
乙则是成立271杀人罪。

不过根据学说则认为,当有身分的人利用无身分的人来遂行其犯罪目的的时候,其本身就不仅仅是字面上的教唆或帮助。或者这么说,虽然题目说的是教唆跟帮助,但由于是有身分人教唆或帮助无身分人,虽然题目在字面上明示是教唆跟帮助,但由于其利用身分来达到自己不犯罪的目的时,其犯罪模式更近似于间接正犯或是共同正犯。

在本案甲乙丙三人可能被视为共同正犯,而依31II甲丙成立272,乙则成立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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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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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原告推论被告之罪责,当然是愈重愈好,另一造的辩护,当时是愈轻愈好.
国考生怎么办?谁知发生什么事,谁知凶手当时想什么.
所以实务上很多案子因为一个人权,自由的大纛变有利于嫌犯之进行,如被抢劫---法院判抢夺
掳人勒赎变妨害自由.所以啦:以前一个阿豆仔叫卖克什么阿舍有先见之明说:中国人不适合民主

就是这一题,昨晚花近一小时把什么纯不纯的所有案子,28.29.30.31全部举例给我家那个听.
所以就停格在31,
案例中的答案,丙:乙是我朋友,他说要去杀人,刚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啊知那王八羔子居然杀我亲爱,敬爱,可爱的爸爸,法官大人你着呼死

(好听又不跳针)


当然对第一线的当事人,推说不知就变有问题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08:4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6 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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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今早自己读的时候想说好像有点搞懂了

因为
帮助犯:以他人犯罪意思,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
所以如果丙本身没有犯罪意思,而只是纯粹以乙的犯罪意思,才成立帮助犯。
反之,丙本身有犯罪意思的话,那就不是帮助犯,而是共同正犯。

后来我的想法是这样区分,只是看到luciferydog的回答
又整个 表情


会卡在这题,也是因为老师举一堆相类似的例子
Q:甲教唆乙杀乙之父亲A,并由乙之弟丙提供协助,论甲乙丙之罪责?
很像,但完全不一样
甲:教唆普通杀人罪(刑§271I+§29II)
乙: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
丙:帮助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30) 没错,昨天也有模拟这状况,不用31排外

然后下一题就是我问的这题
就整个卡死= =
觉得举例是举例
但是整个很难搞


好吧~在回来原本题目

然后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2-25 23: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教唆乙杀甲父,而要依29第2项(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性),应成立271杀人罪的教唆犯(因为正犯乙犯的是杀人罪271)。.......


可是29第2项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这样应该是成立272吧???

就字面来说,丙成立帮助犯,所以当作是以他人犯罪意思好了,因此成立271+30
如果这样想就很简单------- 不同意这论点,再看我那2篇就懂了
 
偏偏我就会想到现实上来
丙帮助乙杀自己父亲,怎么会只有以他人犯罪意思呢...(我觉得我应该是卡在这里出不来...)

所以结论是,没事不要自己自作聪明想很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6 13: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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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30)
状况3:
丙:乙是我哥哥,他说要去杀人,刚好缺一把刀,我就借他,我啊知他居然去杀我亲爱,敬爱,可爱的爸爸,法官大人那不关我的事.
这讲得通么?
有道是兄弟如手足
自己的手足要干什么事,推说不知道,就是脱罪之遁辞
简直无情无义,寡廉鲜耻,不忠不孝,欺君惘上....(不知该当何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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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还是272+30吧
因为乙(正犯)杀的是自己爸爸阿,就算丙不知情,应该还是论272+30

29和30条
怎么被我们搞得这么复杂阿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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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6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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