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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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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票过户」
1.股分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2.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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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1-31 11:20 |
cyber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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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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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得应该是公司法第165条吧,简单来说,公司法规范的主体涵盖了公开发行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公司,你所说的第2点是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而较严格的第3点则是规范公开发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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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2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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