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法绪]有人可以帮我解释吗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5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nlin0704
级别:
小人物
x3
x7
分享:
▼
x
0
[法绪]有人可以帮我解释吗
到底溯及效力
是什么意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2-30 19:15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
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x
0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12-31 10:33 |
linlin0704
级别:
小人物
x3
x7
分享:
▲
▼
x
0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1-03 17:30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x17
x1052
分享:
▲
2楼说得没错,讲得更白话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如民法总则编施行法第一条、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一条)
就是原则上,法规范的效力不能对于其立法前已发生的事实发生作用,例如,甲对乙说谎后,我们立了一个法,规定说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这个法不能对甲先前说谎的事实发生效力,否则就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刑法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之一(刑法第一条)。
既是原则,就有例外,也就是某些特殊情形,可能因为公益等特殊考量,立法者认为有必要使法规范的效力对于其立法前已发生的事实发生作用时,这时侯一定要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例如,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0条至35条等,都是法律例外溯及既往的适例,这样懂了吗?
还有,天气粉冷,应该加一点保暖衣物了吧!版主今天有特价,甚至免费的唷!
感恩惜福!
x
0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1-26 17:53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6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