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0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thy1201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各位行政法~~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6 条规定,「于政府机关或其他办公处所,任意喧哗或兜售物品,不听禁止者,处新台币三千元
以下罚锾或申诫。」今甲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内任意喧哗,不听禁止,执行员警乙认出甲为其最讨厌之邻居,乃科处
甲最高之新台币三千元罚锾,则乙之行为属于:
1.裁量逾越 
2.裁量怠惰 
3.裁量濫用 
4.合乎义务裁量

裁量滥用:指行政机关作成裁量与法律授权之目的不符,或系出于不相关之动机之谓

可是甲本身有错,执行员警乙对甲处罚锾,并非完全出于不相关之动机,
为什么答案会是此呢?

麻烦请各位帮忙解惑,非常感谢~~ 表情


[ 此文章被cathy12017在2008-10-29 07: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8 22:56 |
johnangi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条不是说了吗?是「不经禁止」者
亦即若是听禁止者,就不必再为后续的处罚。
若是违背法律的要求,即先予以制止的要求,
迳行裁罚者,即以违背上述法律的诫命,加上题目所加的
员警个人主观上的动机,自然是构成裁量滥用了。
请酌参
对了,应该是问行政法,不是行教法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8 23:33 |
hoya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执行员警乙认出甲为其最讨厌之邻居--------问题在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9 00:13 |
cathy1201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常感谢二位帮忙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9 07: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89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