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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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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紧急!法绪1题
20岁的甲18岁的乙为某大学的学长学弟甲学长帮某学弟代考期末考某科使乙顺利及格乙为感谢甲使对甲表示说:「为了报答你帮我代考送你一支限量手机!」甲允而受之则该赠与契约效力为何?

(A)有效

(B)无效

(C)因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D)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销

 

考选部公布的答案是B

这应是学界争议,限量手机非日常生活所必须,有大大有哪位学者的书能让我拿来申诉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21 09:35 |
龙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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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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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答案也没错,因为限制行为人缔结契约,应得法代同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1 09:48 |
cho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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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龙大侠于2008-10-21 09:48发表的 :
我觉得答案也没错,因为限制行为人缔结契约,应得法代同意

我也这样觉得
限制行为能力人
单独行为是无效
但契约行为要法代同意
不是这样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10-21 10:06 |
kilang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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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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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须想到限制行为人力,契约等等问题,
都不用这么复杂,

因为本题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

所以 无效

第   72    条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以艺术充实生活,以智慧涵养人生
生活的依据为何: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1 11:46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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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kilang于2008-10-21 11:46发表的 :
不须想到限制行为人力,契约等等问题,
都不用这么复杂,

因为本题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

所以 无效

第   72    条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管见以为,这应是学界争议!

  大学期末考某科?其是否构成整体考试之全部,甚至学年成绩及格与否之疑义。
  亦如李震山所探讨几各过退学,基于比例原则,端是是否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之疑虑
  限量手机非日常生活所必须,职是之故,并无日常生活所必须之虑。
  依题所问乃赠与契约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应于CD均给分。
  再者,这应是学界争议拿来考选择题着实过于xx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0-21 12: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21 12:01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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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违反公序良俗 表情

不要老是牵扯什么"学界争议"
钻牛角尖于学习并无帮助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 | Posted:2008-10-21 13:02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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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是学界争议,有大大有哪位学者的书能让我拿来申诉吗?"

敝人发觉板大许多问题都说"学界争议"
既是学界争议
表示老师意见不同
相关资料应很容易拿出比较
如此才是学界争议

板大既云学界争议
又要求他人代寻符合自己意见的书

个人觉得这是
版大与学者(典试委员)的争议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 | Posted:2008-10-21 13:08 |
fjuho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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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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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

所以 无效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1 16:20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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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们有帮找资料在高谈阔论也不迟,法律是社会科学,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释方法。
而我爱布布所言部份,例释字382退学处份一直重新被学者抓出来讨论(各级学校到私立学校再到类此之处分),又例我所问知客体错误那一题,林山田林东茂陈子平都认为客体错误非错误而是行为错误之同一面性产物,角度不同就有不同的观点。
这非申论题,不可否认有些选择题的题目会变成申论题的题目。(我没说这一题会,别自己多想)
况且,我没说我一定对,贴版出来乃希望大家能讨论,甚至帮忙找出资料,综观所述都仅止于情绪面言词非学术讨论。
再者,我人微言轻,所知有限,望借助各位同窗的力量提升所知及分数。
最后,我今有在邱聪智教授书上,看到类似的论说,但还不足论证之地步。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0-21 21: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21 21:43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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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好似想把前后二行为切开,不管前行为合法与否而单论赠与部分。倘若,此列换成公务员答应某议会代表替她侄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职缺,答应事后赠与劳力士手表一只,前行为的违法,还要谈论之后的契约的效力吗?那当事人如果换成精神障碍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还要法定代理人来撤销契约喔!好像自乱了阵脚了。 表情
只是举个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例子,也可以用原来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往牛角里钻,你喜欢就行了,大师~依你自己的见解就可以了! 表情


[ 此文章被clarkhuang在2008-10-22 01: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0-21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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