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0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awks_hua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鲜花 x12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男女本来就是极度不平等的

要提到新闻
老衲倒是有几个反证:
一、郭董台铭之前的几段绯闻和近日新婚的新闻
二、小郑与莉莉

从这二个新闻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对于男女之间也是极度不平等的

男女之间的交往,很多外人会把双方的年龄差距来做讨论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媒体丑化莉莉,以成为「魔女」
相较之下对于郭台铭的绯闻和婚事则是乐见其成

这也反应了一般民众对于男女不平等的观念
一个男人交往(结婚)的对象年龄小上很多之时
民众会对此男人投以羡慕的心态

如果女方比男方大上很多之时
则女方会被丑化

这也是一种极度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所产生

男女间的不平等
五花八门的情形都有
有时是男方占优势
有时是女方占优势

在老衲的记忆中
目前国内只有「二个」男方被女方性侵害的案件

难道这事情就真的只有二件吗?
可能还有
只是当事人不愿说

而且以目前台湾的民情
「妨害性自主」条例
却是常常被某些女性拿来做为「诈财」的工具
三天二头的就有「仙人跳」的新闻
没有上新闻的
可能还不在少数

以台湾的法律
因为「妨害性自主」、「性骚扰」的审判
大都是采用「非严格证据标准」
也就是只要有些把柄
就可以定罪

或许会有人说
男人就是好色,活该
话又反过来说
引人犯罪难道不是一种罪恶吗?

这种法条一旦变成有心人士的利用
那也是成为了一项恶法

由各位版友所讨论的
也是在此
非礼、性侵害、性骚扰的界定原本就十分模糊
若是要采用「严格证据标准」
对真正的被害者是二次伤害
若是采用「非严格证据标准」
则又对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保障
因此这种事件会一再的发生
凡夫俗子也只能观之、闻之、谈之、笑之



别离世间恩怨缠
自此身驾白鹤返
归去云深洗净尘
悠然自在观世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8-15 16:46 |
a8698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4 鲜花 x130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下面是引用hawks_huang于2008-08-15 16:46发表的 :

一、郭董台铭之前的几段绯闻和近日新婚的新闻
二、小郑与莉莉
.......
纯粹以此2例来论

这两对夫妇如果有天同时带有一名3岁小孩

请问路人会对那对夫妇起疑心呢
(谁不可能亲生)

所以自然界在这时是偏袒男性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 | Posted:2008-08-15 19:06 |
wucavan95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晓得警察杯杯上课的时候,有没有学,被"木兰飞弹"攻击时该怎么办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 | Posted:2008-08-16 00:28 |
rmdk123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 鲜花 x7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自己错

还要拉别人下水

要不得的心态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 | Posted:2008-08-16 16:52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3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