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胸女子十秒、舌吻女孩五秒,依强制猥亵罪起诉,一审却被判无罪,妇团痛批问题出在法官仍沿用民国十七年最高法院判例对猥亵的定义,只从加害人而非被害人角度考量,才会认为「发生时间甚短、不算强制猥亵」,「法官跟不上时代!」
妇权会委员尤美女指出,当年判例对猥亵的定义是「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然而此判例出于早年「妨害风化」罪章,目的在于「保护善良风俗」,骨子里则是男女授受不亲、女性应守贞操等观念,完全未考虑受害者是否自愿,乃是落伍的判例。
「妨害风化罪章关于性侵害的部分,民国八十八年就增订为妨害性自主罪章,强调受害者身体自主权,法官却至今死守古早判例。」尤美女指出,法条早已修改,部分法官却无冲撞勇气,仍「揣摩上意」跟着传统走,以致新的「进步」判例难以形成。
妇女新知法律组顾问赖淑玲举例,袭胸案中,法官就是依古早猥亵定义,认为「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决定权遭妨害,侵害行为即已结束,且接触时间甚短,客观上并无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才判强制猥亵无罪,明明是受害者遭侵犯,法官在意的却是「加害人性欲是否满足」,完全背离当今法律「是否违反受害人自主意愿」重点。
妇团指出,舌吻案中法官也指加害人施予轻微暴行时间甚短,被害人尚未知觉受侵害,施暴即终了,「尚未有遭强制感受」,但当事人都已报警,难道无法证明她觉得性自主受侵害?还需要法官来决定?这都暴露出法官未从受害者考量。
「如此会引起更多人存着侥幸心态,认为猥亵不超过十秒就无罪。」妇女新知基金会董事长范云指出,在前述荒谬案件后,有名女子在电梯遭色狼捏臀,女子要求道歉,对方竟发表「捏臀五秒无罪论」,叫她「要告去告,反正法院会判无罪」,就是法官落伍的后遗症。
尤美女强调,「我们需要新的判例,让法官摆脱传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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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03/2/eos.html我觉得这个太扯了~~~我个人觉得遇到这种的!! 法官因该直接判抓去阉了..然后拿给狗吃!!!
这种人真的是太可恶了!! 社会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