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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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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修正後的法條何時實施???
舉例如下: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總則編」
--------------------------------------------------------------------------------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t'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此法條是97.5.2日通過,那是哪時候實施呢??
要怎麼看??考試的時候要寫舊法條還是新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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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ien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12 23:22 |
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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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

第 4-2 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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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13 00:20 |
yoy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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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那這個法條也要等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嗎?
真的話 會不會太久了 表情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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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5-13 21:48 |
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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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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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13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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