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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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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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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问一个民法问题
题目:
甲跟丙借了九900万元,甲把自己的a地200坪抵押给丙,又把a地200坪之的100坪让给了庚(称c地),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c地),庚于清偿丙450万后,主张c地抵押权担保额变更登记为450万,二项是否有理由?
答案写说---庚不得请求涂销c地之抵押权设定&但可请求将c地之担保额度变更登记为450万


我的问题是:
(1)不得涂销c地之抵押权设定,是因为丙借出的共是900万,庚只给了450万是不够的,所以是要庚叫甲也还450万或是丙叫甲还450万,共900万还给丙,庚才可以拥有c地所有权,请求涂销c地之抵押权设定吗?

(2)请求将c地之担保额度变更登记为450万是什么意思?庚都给了该给450万了,因该是说把a地之担保额度变更给450万才对吧,而且所说保额度变更为450万是指900万减掉庚给丙的450等于450万吗?还是说庚给450万给丙,所以担保额为450万?

(3)庚要给450万给丙是怎么算的?是按所拿地地和甲借钱的比例算出来的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3-24 23:09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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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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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涂销c地之抵押权设定,是因为丙借出的共是900万,庚只给了450万是不够的,所以是要庚叫甲也还450万或是丙叫甲还450万,共900万还给丙,庚才可以拥有c地所有权,请求涂销c地之抵押权设定吗?

A:甲将a地之100坪转让给庚并办理分割为c地,经登记完毕,庚已取得c地之所有权,对于有没有还丙900万到不影响其所有权之取得,只是取得的所有权上附带着一个他项权利的负担,也就是丙的抵押权,因为抵押权不可分性(自行参阅民法868条规定)。如果庚代甲偿还900万,则丙对甲之债权消灭,依抵押权之消灭上的从属性,当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故此时庚方可请求涂销c地之抵押权。


(2)请求将c地之担保额度变更登记为450万是什么意思?庚都给了该给450万了,因该是说把a地之担保额度变更给450万才对吧,而且所说保额度变更为450万是指900万减掉庚给丙的450等于450万吗?还是说庚给450万给丙,所以担保额为450万?

A:你不应该因为担保物被分割为a.c两地就将抵押权金额分割了,当a地分割为ac两地,只不过是将单纯的抵押变成共同抵押(未限定应负担金额)的观念,不管是a地还是c地,都对丙的"900万债权"负担保义务,不是各别分担450万,在题目中庚清偿了甲的债务450万,故可以要求对c地担保额度变更为450万,因为庚是c地的所有权人,并非a地的所有权人,至于a地的担保额度变更登记就由甲去申请。


(3)庚要给450万给丙是怎么算的?是按所拿地地和甲借钱的比例算出来的吗?
A:题目给的~ 题目爽写500万也可以,如果爽写799万也行~
在共同抵押之中确实有关于负担比例与价值比例的问题,但非本题讨论的范围啊~

表情 偶不是高手~所以只能就知道的回答了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3-25 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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