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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司法院解字 请问司院解字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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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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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何谓司法院解字 请问司院解字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有何不同
何谓司法院解字
请问司院解字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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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2-21 20:28 |
sheng35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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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一样可以由年代演进探讨
民国初年大理院统字解释民国16年,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清末修律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
三、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
民国18.02.16 司法院解字 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新民法
民国38/01/06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
五五宪草第七十九条
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民国25年
宪法第七十八条(司法院之法律解释权) 民国35年民国38年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宪法增修第五条 (司法院)˙民国80年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四条 (解释宪法之事项) 民国82年
大法官解释宪法之事项如左:
一、关于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事项。
二、关于法律或命令,有无抵触宪法之事项。
三、关于省自治法、县自治法、省法规及县规章有无抵触宪法之事项。
前项解释之事项以宪法条文有规定者为限。
争议问题仅司法院有解释宪法之权(宪法位阶);非大法官会议(法律位阶)(此为司法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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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8-02-21 21:39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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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感动了 sheng358大大真是太厉害嘞 有人可以解答我的问题 好开心唷~
请问在冒昧请问一下法院的判决 议决 决议 审议 和判例有什么不同
各是谁做出的 针对什么做出 效果为何?
判例好像是最高法院才可以做的 地方法院好像指可以作判决
审议和决议的话好像是公惩会做 法院也会做(不确定)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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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2-22 14:07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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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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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阅读了一下您的解答
有些地方不甚了解
想要请问您一下
请问最后一句
"争议问题仅司法院有解释宪法之权(宪法位阶);非大法官会议(法律位阶)(此为司法改革目标)"
意思是说
司法院才可以释宪
大法官只能解释法律命令有无违宪或宪法适用上的问题
而没有对宪法本身具有解释权
是这个意思吗?
那么司法院解字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两者提出的人也不同啰?
前者提出的对象是司法院 而后者是大法官会议
所以现在还有司法院解字
还是38/1/6后 就没有司院解字 只有司法院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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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2-22 14:55 |
ceritahuang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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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2556525565大大 我说错了请纠正我啊 是我害您头上飞乌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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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2-22 23:34 |
sheng35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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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问的问题已经牵扯到司法院组织层面演进史
你可以进入司法院网站点选----关于司法院----解释权---(右边)详尽参阅电子书(司法院中英文简介)有五个电子档
以下提供你:以前老师所教的
参考法官审判时之依据
依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故法官应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因此,法官舍弃法律,审判即失其依据,无独立审判可言。惟法官所为审判依据之法律,应为广义之认定。故下列亦为法官审判时之依据:
一、宪法:法律恒渊源于宪法而产生,法律不得抵触宪法,其抵触者无效,法律既为审判所依据,则宪法亦为审判之依据,自不待言。
二、宪法增修条文:其地位与宪法相同,自应为法官审判之依据。
三、紧急命令: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所发布之紧急命令,具有法律之效力,且恒优先适用,故亦得为审判之依据。
四、法律:指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宪法第一七○条)
五、条约:国家正式缔结,并经合法程序及立法机关通过之条约。条约有拘束国家及人民之效力,故亦应得为审判之依据。
六、大法官会议解释(包括司法院解释):大法官会议统一解释宪法与法律,其效力与宪法或法律相同,故亦应为法官审判之依据。
七、行政机关之行政命令:
(一)行政机关颁布之有效规章,法官应予适用:
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八号解释:「宪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旨在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谓依据法律者,系以法律为审判之主要依据,并非除法律以外,与宪法或法律不相抵触之有效规章,均行排斥而不用。」故行政机关颁布之有效规章,法官应予适用。
(二)行政机关颁布之法令规章,违背法令时,法官得拒绝适用:
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一三七号解释:「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迳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故行政机关颁布之法令规章,违背法令时,法官得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并拒绝适用,惟必须有其依据,为其独立审判的先决条件。
八、司法院制订之法规命令:
(一)基于司法自主之要求及对于司法自治之尊重,最高司法机关,应得就包含有关诉讼程序在内之各种司法业务事项,制订具有相当法律效力之规则,以拘束法院、检察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因此等司法院制订之法规命令,其效力至少应与法律同其位阶,故亦当作为法官审判时之重要依据。
(二)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号解释,认为为实现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应有其自主性,其内容包括立、司法行政权及规则制定权。其中规则制定权系指最高司法机关得由所属审判成员就诉讼(或非讼)案件之审理程序有关技术性、细节性事项制订规则,以期使诉讼程序公正、迅速进行,达成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权之目的。
法官独立审判之依据
1 宪法 ○
2 增修条文 ○
3 紧急命令 ○
4 法律 ○
5 条约 ○
6 大法官 ○
7 行政命令 ○
8 司法命令 ○
9 判例 有争执(原则应受尊重非遵守)
10 决议 实务 ○ 通说 ×
11 习惯法 民事 ○ 刑事 ×
12 座谈会 ×
13 法理 ×
(三)基于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审判之权利,以维护人民之司法受益权,最高司法机关自有司法行政监督之权限,并于达成司法行政监督之目的范围内,亦得发布命令,而为各级法官审判时之依据。
九、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有拘束各级法院法官裁判之效力?学者间颇有争执。通说虽认其无拘束力;但实务见解上,仍认为最高法院判例,对法官之裁判具有拘束力。
十、最高法院决议:最高法院决议,学者通说均认为仅为法官审判时之参考,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在实务上,违反最高法院决议之裁判,均被废弃撤销并发回更审,故仍应具有相当之拘束力。
十一、习惯法: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对于民事案件之审判,习惯法对法官应有相当拘束力;但依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主义之规定及刑法学者通说见解,习惯法不得为刑法之法源,仅得为解释刑法用语之参考依据。
十二、各级法院法律问题座谈会之意见与司法院关于法律问题之意见:学者通说或实务见解,均不认为有拘束法官裁判之效力,充其量只能作为民事或刑事之法理看待,而仅得成为法官裁判时之重要参考依据而己。
十三、法理:虽虽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不问学者通说或实务见解,均不认为其有拘束法官裁判之效力,仅得成为法官裁判时之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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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2-26 23:34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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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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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所以 简而言之 司法院有统一解释宪法法律命令之权 就是指大法官解释啊
您的那句"非大法官会议(法律位阶)(此为司法改革目标)"
的意思我真的至今还不是很理解
您可以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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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2-28 21:21 |
sheng35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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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机关而言(形式上):
司改会学者专家认为:(造成现今司法院分三阶段改革原因)
仅司法院有统一解释宪法法律命令之权
而大法官会议仅为司法院底下一个机关
因此对外解释之发布都是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而遭受诟病
其实解释权就机关组织而言应交由司法院统一对外发布较妥
所以因此主要是组织之对外发布解释权争执问题
解释权而言(实质上):
如果你看司法组织的的演进史(最早是大理院统字,司法院院字,司法院院释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
实质上无论谁都可以只要统一解释宪法法律命令让人民可以得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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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8-03-03 05:09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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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好专业喔
我有打去问了
司法院解字和院字都是大法官释字的前身 ˇ
但行宪前解释的标的和行宪后不同 ˇ
但3种效力都是相同的ˇ
嗯 我想要问的就是这个而已 已经得到确认
是因为太专业 所以之前伊直觉得一头雾水吗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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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3-19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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