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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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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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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民法第268条.........大大们可以帮忙解惑吗?
民法268条契
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
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负担契约而负给付义务,盖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第三人不给付时,债务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


我不懂的是..........这条没有人需要付履行责任......第三人没有给付义务,债权人又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请教大大们,这种条文会适用在何处????感觉很没安全感的一条耶....这样立契约时又何必把第三人牵进来@@...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8 17:17 |
new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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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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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樱于2007-12-28 17:17发表的 请问民法第268条.........大大们可以帮忙解惑吗?:
民法268条契
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
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负担契约而负给付义务,盖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第三人不给付时,债务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
.......
损害赔偿与给付义务是分开的两个观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28 19:24 |
we0935op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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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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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268及§269为涉他契约....
§268 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甲欠乙钱,甲告诉乙由(第三人)丙来替自己还钱,如果乙跟丙讨不到钱,甲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之间的债权~不因此而消灭...如同一楼大大说的[损害赔偿与给付义务是分开的两个观念]!

我举一个例子...甲跟乙借五万元,甲跟乙说我跟你借的钱,要拿跟我的老爸丙讨(假设丙完全不知道),某日,甲就前往丙之住处,索讨5万元,若丙不为给付时(甲骗乙),乙可以向甲提起损害赔偿[损害其名誉..EX:被骂]..

第三人...可以拒绝给付..因为他并非债权的当事人,因为债权只有甲与乙并非是丙, 充其量...他只是倒楣的第三人...

接下来你后者写的(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负担契约而负给付义务,盖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第三人不给付时,债务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
我查无法条.....因为...里面写的我看的懂一半...另一半我就看不懂了[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7-12-30 00:03重新编辑 ]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9 23:55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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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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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回答
那样的话 ....是不是最后债权还是要跟欠钱的人拿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3 10:39 |
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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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权是对人权~欠谁钱~就是要还谁钱!除非他有移转!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8-01-03 16:16重新编辑 ]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3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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