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7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bcd1234088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行政法申论题一问?
渔业法第 47条概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若主管机
关订定之「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该办法之禁止事项者,主管机关
得废止违规者之渔业经营许可。请问此一办法有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这题该如何作答呢?看了二种版本的参考拟答,方向完全不同,一种写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一种写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到底那一种才是对的呢?

那一个大大会做这一题,可以教一下吗 表情

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15 14:33 |
喵喵小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认真写起来,这题的答案会很长,请容许我写个大概就好…

一、依我国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第1段,并综合历年来之解释意旨,认为宪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
    权利范围甚广,凡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并非一切自由及权利均无分轩轾受宪法
    毫无差别之保障,并以规范密度为理论基础,建立如同德国之层级化保留体系,其结构如下:
1、宪法保留
2、绝对法律保留
3、相对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 布
    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至关于给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规范之密度,自
    较限制人民权益者宽松,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律或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之必要,
    乃属当然。
4、非属法律保留范围
(1、2、4之内容,请参酌历届考古题的解答,我想每一本解答应该都会有,如果没有,就把那本给丢了吧)

二、渔业法第 47条概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因此,主管机关于订定「水产
    资源保育管理办法」时,不得违反上位阶之「渔业法」,也不得对人民之自由权利增加法律所无之限
    制。
三、若主管机关订定之「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该办法之禁止事项者,主管机关得废止违
    规者之渔业经营许可。该废止渔业经营许可之处分,显属不利处分,涉及人民工作权及财产权之限
    制,系属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所建构法律保留原则之层级化保留体系中「相对法律保留」
    之层级,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
    之原则,然「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既非法律,又无法律具体明确之授权,其上述裁罚性规定自属
    违反宪法第23条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airflash) | 理由: 热心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5 16:11 |
abcd1234088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本书没有写>"<,他用释字394作答
我买的是这本书.........

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pf_id=000566488

谢谢大大喔!!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15 17:15 |
喵喵小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释字394也没有错啦,但我想阅卷的老师们对释字443应该会更熟一些~~

因此,若是考到法律保留,且牵涉到层级化法律保留时,释字443的解释理由书是必写的答案,最好能整段背起来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5 21:23 |
jutt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鲜花 x2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们的说明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7 21: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1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