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yuhu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公民题目问题..
96年初等考一般行政
   (26) 地方自治团体公文人是指具有自主组织权,可针对自治事制定规章并执行的地域团体,下最哪些是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
            a台湾省 b高雄市 c台东县卑南乡 d屏东县玛家乡北叶村   答:bc
93地方五等
      (20)题目相同 a台湾省 b福建省 c高雄市 d 台东县卑南县 答:cd
   
            ※请问怎么看?
96年初等人事行政
        (23)下列哪些用语显示出性别刻版印象?a男生适合工科 女生适合文组 b男生爱喝茶 女生爱喝咖啡 c男主外 女主内
            d 男生玩机器人 女生玩洋娃娃 e男大当婚 女大当嫁   答:acd

            ※为什么b不算?

93地方五等
 
      (34) 多年来台湾与日本的贸易关系,台湾方面几乎一直呈现出口金额小于进口金额的情形,这就是国际贸易上的什么情况?
            答:贸易逆差

                ※为什么不是顺差??

感恩 表情


[ 此文章被lyuhui在2007-11-07 07: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07 00:08 |
arnick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个问题请看地方制度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个问题,我忘了,而且你问的C,在你提供的答案里啊~到底是算还是不算?

第三个问题,对某个国家的贸易顺差指的是出口大于进口
                       
                        贸易逆差指的是进口大于出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参与讨论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1-07 00:25 |
lyuhu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rnick于2007-11-07 00:25发表的 :
第一个问题请看地方制度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个问题,我忘了,而且你问的C,在你提供的答案里啊~到底是算还是不算?

第三个问题,对某个国家的贸易顺差指的是出口大于进口
.......


第一题,我会看就不用问了

第二题,已修改过

第三题搞错,已查好


请不要为了赚雅弊乱回答一通,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07 07:25 |
x3333x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3 鲜花 x7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题:

地方制度法规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为地方自治团体,并且亦是公法人。

反面解释,非上述所列举,像是区、村、里、邻并非公法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参与讨论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07 07:36 |
青草茶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副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地方制度法 第14条 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为地方自治团体,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
所以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团体
另外 地方制度法 第2条 本法用词之定义如下:
一、地方自治团体:指依本法实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团体。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省为非地方自治团体
所以省不是地方自治团体

那答案就清楚了吧

另外顺带一提
若是选项中有 oo县政府 或是 oo市政府 oo乡公所之类的
这些也不是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
因为 这些只是地方自治团体里面的 行政机关
完整的地方自治团体还包括立法机关 (议会 代表会)


2. b男生爱喝茶 女生爱喝咖啡
我觉得好像没有这种刻板印象耶 表情


3.和arnick回答的一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 (by weifan) | 理由: 参与讨论奖励



天空中有许多星星,
还有那黑暗的部份,
为了使星星闪亮而存在的黑暗,
我想我就是那种人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07 07:38 |
postma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可针对自治事制定规章并执行的地域团体(关键字)
(直辖市)>>>制定是『法规』(县市 、乡镇市)>>>制定的是规章

2.咖啡、茶>>>单纯来看与『性别』扯不上关系!

3.出口金额小于进口金额的情形(这题的关键字)
顺差:出口>进口(出口:卖东西,赚钱 ; 进口:买东西,花钱)『赚』的比『花』的多>>>可以存钱
  逆差:与上所述相反即可...!


[ 此文章被postman在2007-11-07 07:4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参与讨论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07 07:40 |
cues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照理说
第一个 问题 因该包括 高雄市跟选项c还有d 为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 除了 乡镇市 外 直辖市 县市 都为地方自治

下面是引用lyuhui于2007-11-07 00:08发表的 公民题目问题..:
96年初等考一般行政
   (26) 地方自治团体公文人是指具有自主组织权,可针对自治事制定规章并执行的地域团体,下最哪些是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
            a台湾省 b高雄市 c台东县卑南乡 d屏东县玛家乡北叶村   答:bc
93地方五等
      (20)题目相同 a台湾省 b福建省 c高雄市 d 台东县卑南县 答:cd
.......

题目2 我觉得选项有问题 怎么会是 台东县卑南县 =.="
是 笔误还是 @@..


b男生爱喝茶 女生爱喝咖啡<==老实说我也没听过 但是我知道如果 改成

男生都爱喝茶 女生都爱喝咖啡 这就是刻版 @@

台湾方面几乎一直呈现出口金额小于进口金额的情形<==这是关键 小于进口金额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参与讨论奖励


增加支持度
无名部落格
寒冷夜里 闭上眼感觉特别冷 想起远方的你 是否笑容依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07 08:36 |
arnick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什么我回答了~还要被嫌是为了赚雅币而乱回答的?

第一题,我身边没法条,所以说一下是地制法,应该没什么错吧?

我看其他版友也是举地制法,只是他们详细列出法条,我没有罢了

而且,我觉得这样点一下,自己找到的话印象更深刻,不是吗?

虽说你可能没念过地制法会没头绪,但地制法也不算是很多条

浏览一遍有好无坏吧?

为何我要被说成是乱回答一通?

也许我的回答没有立即解决你的问题,但至少有点出部分

还不置于是乱回答吧?

那我以后还是潜水看其他人热心公益就好....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1-08 00: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9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